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前期因经营需要与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产生借款,本次公司向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展期,在借款期限内为无息借款,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向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傅荣 迟维君 吕功华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