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专项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能够使公司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效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后续业务发展提供保障,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控股股东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客观、公允,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亦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具有可行性。
四、本次发行的公平性
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有公平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公平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张功富、张福顺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