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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重要子公司
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20352 号
天 健 正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A sc en da C er tif ie d Pu bl ic A cc ou nt an ts
针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正信审(2012)专字第 020352 号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厦门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福建三钢国贸有限公司、厦门国贸化纤有限公司、宝达
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国贸东翔地产有限公司、合肥天同地产有
限公司、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子公司)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
一、 审计范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函[2011] 031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
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愿试点类公司,选定纳入
本次审计范围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
分别占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 81.94%、85.81%、
79.43%。
二、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
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实施领导小组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等规定,对厦门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接受试点并按照监管规定选定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
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
行披露。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
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
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厦门国贸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 2012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