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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增强投资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及本工作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外部董事。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战略规划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资产处置和并购重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召集人或2名以上成员提议,应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

(三)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和并购重组等方案;

(四)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方案等;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的评估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裁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提案人确定后,由战略规划部将议案及有关资料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成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议案、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签署文件等方式召开。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书面签署文件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每一名成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成员委托。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履职行为。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记录人;

(二)会议议案;

(三)会议讨论情况;

(四)会议结果;

(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若成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但应将其书面意见送达战略规划部。若确属纪要错误或遗漏,战略规划部应做出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应签定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支撑部门职责:

(一)战略规划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及召开工作,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独立董事之间的联络。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或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委托人的授权书、表决票以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战略规划部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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