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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告前,公司涉及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121起,涉及诉讼请求金额12,019.91万元:目前撤诉88起案件,诉讼请求金额907.55万元;在诉33起案件,其中28起案件诉讼请求金额2,402.10万元,一审法院已判决公司承担赔偿金额500.16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5起案件处于一审程序中,诉讼请求金额8,710.26万元。

2、本次公告涉及新增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1起,涉及诉讼请求金额2,988.87万元,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鉴于该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且未终审判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403号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获悉魏东婷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涉诉金额约2,988.87万元,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及诉讼请求

序号原告被告案号诉讼请求
1魏东婷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吴联模、张彬饶大程、刘书艳、谢曙、张林剑、赵伟、程万超、刘滔(2022)鄂01民初2403号1.判令被告凯瑞德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29,888,668.54元; 2.判令其他被告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2.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21 日,凯瑞德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L112),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5日,被告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事项(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凯瑞德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且依据法律凯瑞德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并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将涉案股票卖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凯瑞德的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因凯瑞德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遭受重大损失,凯瑞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形成裁判文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鄂01民初2403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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