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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逐项论证后,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

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亦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6、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广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公司与广晟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已经获得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3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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