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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农种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5

公告编号:2023-080证券代码:837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80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式可操作性高,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性强,该稳定股价的预案可以有效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公告编号:2023-080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提出了填补措施,并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填补措施及相应承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涉及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相关承诺和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赔偿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回购股份和约束措施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公告编号:2023-080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确认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确认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公司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确认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3-080经审阅《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专项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并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制定<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制定<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和修订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公告编号:2023-080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审核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如实反应了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永证专字(2023)第310039号)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

公告编号:2023-080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建生、苏长玲、杨波

2023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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