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855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农”或“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18,683,33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124,997.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4,323,110.71元。截至2022年12月2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29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2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01.76万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501.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高压柱塞泵及泵组系统产品扩产项目 | 501.76 | 501.76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0 | 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0 | 0 |
合计 | 501.76 | 501.76 |
根据《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2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481.13万元,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481.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 先支付(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1,132.08 | 188.68 | 188.68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73.58 | 165.09 | 165.09 |
3 | 律师费用 | 155.66 | 127.36 | 127.36 |
4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8.87 | 0 | 0 |
合计 | 1,580.19 | 481.13 | 481.13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73号),报告认为:浙江大农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大农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东亚前海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五)《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