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资料,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柴斌锋 王洪阳 孙民杰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