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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第15号准则解释”),该解释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进行了规范。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按照财政部第15号准则解释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即“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第15号准则解释。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进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资金事项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与履行合同的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作出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和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务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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