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债券代码:112658 债券简称:18朗姿0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8朗姿01”)将于2023年3月20日兑付2022年3月19日至2023年3月18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3月20日摘牌。为确保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朗姿01。
3、债券代码:112658.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0%。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8年3月19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监管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
1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18、本期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18朗姿01”票面利率为7.00%,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70.00元。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合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56.00元。
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合计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70.00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付兑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17日。
2、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023年3月20日。(T)
3、债券摘牌日:2023年3月20日(T)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3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朗姿0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东日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大厦
邮政编码:100124
咨询联系人:王建优
咨询电话:010-53518800-8179
传真电话:010-59297211
2.受托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7层
邮政编码:100007
咨询联系人:邬欢、林佳佳
咨询电话:010-59013951
传真电话:010-59013945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