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购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与有关交易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公司本次对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是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晓野(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洪志良(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赵歆晟(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