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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农种业: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5

公告编号:2023-043证券代码:837403 证券简称:康农种业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

公告编号:2023-043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若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如本人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

公告编号:2023-043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如有)的10%,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如有)的30%。

2、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如本人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公告编号:2023-043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额之和的10%,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如有)和税后薪酬额之和的30%。

2、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达,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告编号:2023-043

(三)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如公司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公司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3)连续12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2、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告编号:2023-043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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