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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影业”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担任浙文影业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对公司进行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的参加人员为保荐代表人袁晨、项目组成员夏秀相。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浙文影业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并取得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有效执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本持续督导期内的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告文件涉及到三会文件、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并对其中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能够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2022年8月,公司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并注销了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资料等,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相关的审议文件、合同等,查阅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开信息和定期报告,获取了相关支持性资料进行核对,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浙文影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公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内容,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浙文影业存在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浙文影业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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