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重机”或“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航重机的持续督导工作,于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对公司2022年度规范运作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昭、罗爽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毛军、陈静
(三)现场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
(四)现场检查内容
2022年度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五)现场检查手段查阅了中航重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调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流水等资料,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核查公司重大合同资料,了解了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经营状况,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保荐机构查阅了中航重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获取了持续督导期内的三会会议文件,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主要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航重机的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比较有效的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良好,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事项。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层次分明,内部审批程序流程执行较好,三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完整,相关召开与审议程序符合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资料,对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重点对其中涉及到三会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航重机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保荐机构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决议及公告,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中航重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大额原始凭证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违反监管协议条款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批复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最新情况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稳步发展,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在本次现场检查中,保荐机构认为中航重机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针对保荐机构的本次现场检查,中航重机及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核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