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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9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81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 岩 ________ 杨相宁 __________ 王琪宇 __________

2023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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