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三五互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三五互联 公告编号:2023-023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先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2月27日,公司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9)。

2023年3月14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14日下午14:30起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三五互联大厦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特定时间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3月14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各相关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20,165,6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85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6,634,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2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53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3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4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4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7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308%。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43,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2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拟签订厂房建设及租赁协议并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843,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9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2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关于参会股东表决权委托及本次投票事项的特别说明:

万久根先生表决权委托

万久根先生将其持有的享有公司表决权的19,000,000股股份委托给海南巨星

科技有限公司行使,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8日),海南巨星持有公司51,601,5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1%(享有公司70,601,56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1%)。

三、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彭娇律师、冯诗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