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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15

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

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清单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主体页码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1-29
2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0-42
3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3-48
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9-64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65-69
6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0-84
7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85-101
8关于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专项说明发行人102-103

7-4-1-1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

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将明确

并披露中科磁业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中科磁业持续稳定经营。

4、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

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

5、 中科磁业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中科磁业股票终止上市前,本

人承诺不减持中科磁业股份。

6、 本人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7-4-1-2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吴中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4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

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将明确

并披露中科磁业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中科磁业持续稳定经营。

4、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

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

5、 中科磁业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中科磁业股票终止上市前,本

人承诺不减持中科磁业股份。

6、 本人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7-4-1-5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伟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7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承诺如下:

1、 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中科磁业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中科磁业持续稳定经营。

4、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5、 中科磁业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中科磁业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中科磁业股份。

6、 本人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7-4-1-8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

吴双萍(签字):

年 月 日

7-4-1-10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

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

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

4、 中科磁业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中科磁业股票终止上市前,本

人承诺不减持中科磁业股份。

5、 本人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7-4-1-11

本人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1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范明(签字):

年 月 日

7-4-1-13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4、中科磁业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中科磁业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中科磁业股份。

5、本人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

7-4-1-14

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黄益红(签字):

年 月 日

7-4-1-16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间接股东、董事,承诺如下:

1、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4、中科磁业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中科磁业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中科磁业股份。

5、本人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

7-4-1-17

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1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金永旦(签字):

年 月 日

7-4-1-19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间接股东、监事,承诺如下:

1、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的持股变动及相关申报工作将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4、中科磁业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中科磁业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中科磁业股份。

5、本人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

7-4-1-20

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2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彭新明(签字):

年 月 日

7-4-1-22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科磁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科磁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中科磁业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科磁业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东阳市盛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24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作为中科磁业股东,承诺如下:

1、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2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企巢天风(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2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上海天适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27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作为中科磁业股东,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有的中科磁业全部股份均系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自本企业取得前述新增股份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中科磁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科磁业股份,也不由中科磁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中科磁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中科磁业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中科磁业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科磁业,则中科磁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中科磁业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2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股东:

天津联盈丰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2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股东:

天雍一号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30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为在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上市后保持本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特制定《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7-4-1-31

2.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

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 第三选择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

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 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日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董事会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7-4-1-32

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年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一) 启动程序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4-1-33

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7-4-1-3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3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中平

年 月 日

7-4-1-3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吴中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3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吴伟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3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

吴双萍(签字):

年 月 日

7-4-1-3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范明(签字):

年 月 日

7-4-1-4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

金永旦(签字):

年 月 日

7-4-1-4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副总经理:

黄益红(签字):

年 月 日

7-4-1-4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副总经理:

陈正仁(签字):

年 月 日

7-4-1-43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44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字页)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45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中科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保证中科磁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果中科磁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中科磁业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46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字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吴中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47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

吴伟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48

(本页无正文,系《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之签字页)

实际控制人:

吴双萍(签字):

年 月 日

7-4-1-49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预期收益前,公司净利润如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公司拟通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如下:

1、统筹安排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速度,确保募投项目尽早达到预期效益;

2、加强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不断提升研发、生产能力以满足主要客户的新需求,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以更好地服务于主要客户;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强化资金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降低公司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1-50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维护中科磁业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中科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中科磁业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中科磁业利益。(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5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吴中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5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

吴伟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5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

吴双萍(签字):

年 月 日

7-4-1-54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维护中科磁业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中科磁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中科磁业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中科磁业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中科磁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中科磁业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中科磁业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中科磁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5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长、总经理:

吴中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5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副总经理:

吴伟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5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

吴双萍(签字):

年 月 日

7-4-1-5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范明(签字):

年 月 日

7-4-1-5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

金永旦(签字):

年 月 日

7-4-1-6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副总经理:

黄益红(签字):

年 月 日

7-4-1-6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严密(签字):

年 月 日

7-4-1-6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楼建伟(签字):

年 月 日

7-4-1-6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春燕(签字):

年 月 日

7-4-1-6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副总经理:

陈正仁(签字):

年 月 日

7-4-1-65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草案)》,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 利润的分配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一)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孰低原则,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 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7-4-1-66

(一)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

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

(三) 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时,可以不实施

现金分红: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 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

4. 其他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四) 在满足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7-4-1-67

项规定处理。

四.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六.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通过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主动为股东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7-4-1-68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小股东是否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 还应对修改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因前述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69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署页)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4-1-70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特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本公司向深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7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中平

年 月 日

7-4-1-72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函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承诺如下:

1、中科磁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科磁业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中科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中科磁业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中科磁业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中科磁业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7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吴中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7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吴伟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7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

吴双萍(签字):

年 月 日

7-4-1-76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中科磁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科磁业向深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7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范明(签字):

年 月 日

7-4-1-78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

金永旦(签字):

年 月 日

7-4-1-79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副总经理:

黄益红(签字):

年 月 日

7-4-1-80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严密(签字):

年 月 日

7-4-1-81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楼建伟(签字):

年 月 日

7-4-1-82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春燕(签字):

年 月 日

7-4-1-83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陈晓吕响萍彭新明

年 月 日

7-4-1-84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副总经理:

陈正仁(签字):

年 月 日

7-4-1-85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 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 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8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中平

年 月 日

7-4-1-87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中科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为保护中科磁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科磁业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中科磁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中科磁业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中科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中科磁业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中科磁业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中科磁业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科磁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中科磁业及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88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吴中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89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吴伟平(签字):

年 月 日

7-4-1-90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实际控制人、董事:

吴双萍(签字):

年 月 日

7-4-1-91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中科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中科磁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科磁业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

施并向中科磁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中科磁业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向中科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中科磁业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中科磁

业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科

磁业股份,中科磁业有权扣减本人从中科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

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中科磁

业所有。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科磁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中科磁业及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9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范明(签字):

年 月 日

7-4-1-93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

金永旦(签字):

年 月 日

7-4-1-94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副总经理:

黄益红(签字):

年 月 日

7-4-1-95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严密(签字):

年 月 日

7-4-1-96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楼建伟(签字):

年 月 日

7-4-1-97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韩春燕(签字):

年 月 日

7-4-1-98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陈晓吕响萍彭新明

年 月 日

7-4-1-99

(本页无正文, 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副总经理:

陈正仁(签字):

年 月 日

7-4-1-100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企业作为中科磁业的持股5%以上股东,为保护中科磁业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科磁业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中科磁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中科磁业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中科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中科磁业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中科磁业所有。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科磁业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

可能保护中科磁业及投资者的权益。(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10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持股5%以上股东:

东阳市盛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102

关于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的专项说明

鉴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本公司直接股东以及间接权益持有人中的自然人权益持有人均不属于证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均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指本公司IPO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4-1-10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东不存在证监会离职人员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中平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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