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宏亮________________
钱实穆________________
薛 镭________________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