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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19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武汉长
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且是公
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
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 法 进 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
       (十六)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
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进行
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构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湖北证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
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请
监事会监督执行。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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