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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部分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5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部分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经审议,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等违规情形。

五、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六、经审阅,公司制定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相关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部分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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