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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在认真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合和(武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各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变更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合和(武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 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合和(武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45独立董事:胡振红 王 平
日期: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