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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曼服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5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以13.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101万股限制性股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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