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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7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我们认为: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内容,我们认为:综合公司所处市场环境及行业特点进行分析,该报告符合公司2023年业务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3-007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公司拟不进行2022年度利润分配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7-12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7-12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7-12月关联交易内容真实,遵守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客观、合理,遵守了公允、公平、

公告编号:2023-007公正的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运行和监督执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一、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二、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专项审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稳健的原则,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斌、何亚东、郑垲

2023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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