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议案》,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