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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上证公监函〔2023〕0043号

关于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堆

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3年1月5日,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钼股份)控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集团审议12项议案的文章,其中一项为关于对金钼股份流通股1.5%进行自主减持的议案。金钼集团于当日晚间将该文章删除,但相关内容已引发投资者关注。1月6日,公司股价收跌3.01%,同行业可比公司股价收涨2.54%。1月6日收盘后,控股股东金钼集团提交减持计划公告称,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6个月内,金钼集团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不超过金钼股份总股本1.5%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控股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以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

取同一信息,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控股股东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涉及减持计划的敏感信息,其先于指定媒体发布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8条、2.2.3条、2.2.9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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