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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证券代码:430556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YADA ELECTRONICS

CO.,LTD.(河源市高埔岗雅达工业园)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具体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5)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保证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就所持股份自愿限售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如公司上市以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

(2)公司上市以后,若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股东承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股东王金标、王秋云、龚占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保证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煌英、汤晓宇、叶德华、邓大智、陈运平、雷刚、曾保权、刘华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5)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保证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李桂友、陈伟明、邓小花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4)如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保证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承诺:

(1)本人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其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则本人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10%以上的股东汤晓宇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人出具的承诺,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

(2)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遵守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要求,履行全部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则本人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顺序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再次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c.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a.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b.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c.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扣留本人应得薪酬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更换或解聘本人。

本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6、相关方承诺

为保障稳定股价的措施得以有效执行,对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主体加以约束,公司将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且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该承诺。

(1)公司承诺

①自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将要求其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保证其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③如本公司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C.非因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承诺

①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扣留本人应得现金分红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人将严格履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所规定的稳定股价的相关义务;

②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如本人未履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则公司有权从当年及以后年度

扣留本人应得薪酬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人应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可依法定程序更换或解聘本人。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项目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本次公开发行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来进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公司将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4)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2、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②本人不侵占公司利益;

③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④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自身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同意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⑦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就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承诺如下: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针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其他股东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④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违反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⑤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的其他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及持股5%以上股东汤晓宇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④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的其他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④同意公司就本人违反承诺的行为对本人实施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⑤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的其他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股东(王金标、王秋云和龚占勇)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④本人违反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的其他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利的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及其子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或其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及其子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或其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及其子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或其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或其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并配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九)关于票据使用不规范相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承诺:本人承诺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发生票据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过去存在票据使用不规范行为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该等行为而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由本人代为承担该等责任并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关于深圳中鹏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瑕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中鹏新股东包建伟承诺:在中鹏新承租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塘前工业区1号中志创意产业园区部分物业期间,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该等物业出现任何纠纷,导致中鹏新需要另行寻找其他物业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或者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对中鹏新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十一)关于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持股5%以上股东汤晓宇承诺:1、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有权机关要求为员工补缴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受到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权利要求获得有权机关支持的,本人承诺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和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以及因此所支付的一切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3、本人同意以签署日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对上述事项承担责任。

(十二)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鉴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三)关于中鹏新业绩承诺事项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承诺:

1、如包建伟未能及时足额进行业绩补偿或拒绝不偿的,本人同意在业绩承诺到期后六个月内(即2024年6月30日前)以自有或自筹资金的方式与汤晓宇、叶德华、邓大智、陈伟明共同向公司补足包建伟业绩补偿剩余的差额部分(具体承担比例按当时做出收购中鹏新决议时各自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权重计算),保证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2、中鹏新业绩承诺到期后六个月内(即2024年6月30日前),若公司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将持有的中鹏新5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如届时无第三方受让的,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受让中鹏新55%股权。届时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中鹏新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与此同时,本人将承诺中鹏新其子公司广州高谱技术有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同时承诺将在中鹏新55%股权交割后的6个月内逐步减少与公司的交易,6个月后不再与中鹏新发生交易。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对中鹏新财务资助的应收本金和利息共计1,665.54万元。上述借款将分别于2023年5月和2023年10月到期;若中鹏新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能全部归还上述借款,本人承诺对剩余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并在3个月内(即2024年3月31日前)将剩余差额部分款项予以归还公司。

4、根据公司与包建伟于2019年7月22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包建伟应按届时公司选择的股权补偿或者现金补偿,或者二种结合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考虑到目前中鹏新的经营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在符合届时相关监管规则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本人承诺将提议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的补偿方式要求包建伟进行业绩补偿,并在公司审议中鹏新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汤晓宇、叶德华、邓大智和陈伟明承诺:

如包建伟未能及时足额进行业绩补偿或拒绝补偿的,本人同意在业绩承诺到期后六个月内(即2024年6月30日前)与王煌英等四名股东共同向公司补足包建伟业绩补偿剩余的差额部分(具体承担比例按当时作出收购中鹏新决议时各自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权重计算),保证公司权益不受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煌英承诺:

为了确保前述承诺有效履行,于2022年11月30日设立资金共管账户,并在监管

账户存入600万元作为共同监管资金。现为确保业绩补偿差额部分款项的按期足额支付,补充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继续追加共同监管资金金额,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向上述共管账户追加存入人民币600万元,合计1200万元,作为共同监管资金。公司股东汤晓宇承诺:

为了确保前述承诺有效履行,于2022年11月30日设立资金共管账户,并在监管账户存入200万元作为共同监管资金。现为确保业绩补偿差额部分款项的按期足额支付,补充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继续追共同监管资金金额,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向上述共管账户追加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合计400万元,作为共同监管资金。

(十四)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承诺开始日期承诺结束日期承诺类型承诺具体内容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2014年1月2日-同业竞争承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汤晓宇、叶德华2014年1月2日-同业竞争承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挂牌时主要股东王煌英、汤晓宇、叶德华、黄国生、李桂友、崔百海和邓大智2014年1月2日-补缴个税无条件、全额缴纳公司整体更时可能被追缴个税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挂牌时主要股东王煌英、汤晓宇、叶德华、黄国生、李桂友、崔百海和邓大智2014年1月2日-补缴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为公司补缴可能被追缴的承诺函签署日前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罚款等费用
包建伟2019年7月22日2023年12月31日业绩补偿承诺2020-2023年度共实现净利润2,100万元,如不达标则需向公司作出补偿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声明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声明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1-06319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1-00084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1-01823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1-02397号审计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1-00017号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1-00041号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3]第1-00001号审阅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1-04896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1-04897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1-03756号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大信专审字[2021]第1-03191号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及大信专审字[2021]第1-02687号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作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1-00084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21]第1-01823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1-02397号审计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1-00017号审阅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1-00104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 1-00103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1-03756号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大信专审字[2021]第1-03191号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及大信专审字[2021]第1-02687号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3.7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

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控股子公司中鹏新总经理包建伟无法完成业绩补偿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中鹏新和包建伟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鹏新总经理包建伟承诺中鹏新2020-2023年四个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合计2,100万元,若中鹏新无法实现业绩承诺,发行人具有向包建伟追偿2,100万元现金或等值中鹏新股权的权利。根据目前中鹏新的经营情况,预计已无法实现业绩承诺2,100万元,预计包建伟需以2,000万元左右的现金或等值的股权进行补偿,包建伟持有的中鹏新股权价值(按照账面净资产估值)及个人资产价值(所持深圳云帆股权分别按照市盈率和账面净资产估值)经测算合计为1,300万元左右或1,100万元左右,差额部分包建伟承诺向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外的第三方筹措借款补足。

2、控股子公司中鹏新财务内控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2021年下半年,中鹏新存在部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包括收入成本少记、成本跨期等情形。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后影响资产总额为178.30万元,影响比例为0.37%,影响利润总额为-251.99万元,影响比例为-

4.73%。根据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认定标准,上述差错更正未构成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此外,发行人针对中鹏新的情况已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加强了对子公司合同盖章、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未来,若中鹏新财务内控制度不能持续得到有效执行,可能因为内控不规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与前员工经销商合作的稳定性风险

公司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在经销模式中,公司通过前员工经销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总经销收入的比重以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前员工经销商实现的销售额分别为5,829.02万元、6,519.58万元、6,784.58万元和3,166.21万元,占总经销收入比重分别为79.50%、76.45%、82.12%和84.20%,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4.58%、22.32%、20.94%和21.78%。

公司前员工经销商系公司重要的经销渠道资源,若前员工经销商不再与公司进行合作,将对公司经销渠道的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4、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2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128.30万元,增幅18.6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34.23万元,增幅

2.03%,主要原因为:2022年第二季度公司完成多个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2022年第二季度电力监控系统集成项目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185.14万元,增幅1428.22%,带动2022年1-6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幅18.60%。

根据公司2022年度经审阅的经营业绩,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30,989.16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4.33%,净利润为4,066.95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11.99%。

根据公司2022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和经审阅的2022年度经营情况,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5、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80%、37.95%、36.85%和31.96%,保持在相对稳定水平。2022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为31.96%,较上年度下降4.8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受原材料采购均价上升所致。虽然公司2022年1-6月产品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但发行人产品竞争力及市场地位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其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产品技术的先进性方面。

虽然本次毛利率下降并非产品竞争力及市场地位的变化造成,但若公司未来未能紧跟行业发展,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保持行业地位,或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能面临主要产品平均单价降低、毛利率下降等风险,对公司未来盈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智能电力仪表建设项目、电力监控装置扩产项目和传感器扩产建设项目。公司根据现有技术水平、产业政策及产品市场需求状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用于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提升研发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时间和实施效果等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账面原值19,905.08万元,每年新增折旧摊销合计为1,802.07万元。如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建成投产,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未来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技术进步使得募投项目技术水平不再具备竞争优势,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

益的风险。

7、大额现金分红不可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分别为1,253.15万元、5,639.19万元、2,506.30万元和1,879.73万元。公司最近三年支付的现金股利占2019-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数的比例为57.4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较好,现金分红比例相对较高。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上市后由于存在募投项目等重大资金支出以及其他可能的资金需求,可能出现未来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从而存在报告期内大额现金分红不可持续的风险。

8、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按照产品应用领域划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工业建筑与市政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应用领域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数据中心3,384.1823.47%10,667.3933.25%9,490.6932.61%6,472.5027.40%
通信基站3,748.6726.00%7,933.2424.73%8,139.7927.97%7,122.6930.15%
工业建筑与市政5,609.4938.90%10,417.9632.47%8,799.8830.23%7,952.0233.66%
新能源充电桩1,086.297.53%2,519.997.85%1,882.816.47%1,738.587.36%
轨道交通517.973.59%410.831.28%385.711.33%331.531.40%
其他72.030.50%132.030.41%408.041.40%8.590.04%
合计14,418.63100.00%32,081.44100.00%29,106.91100.00%23,625.91100.00%

报告期内,受益于下游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基建相关领域的快速发展,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快速增长趋势。但若未来宏观环境、下游应用产业相关政策、产品技术创新等出现不利变化,导致下游市场需求增速放缓或出现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IC芯片供应风险

报告期内,集成电路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3.33%、24.74%、

20.64%和28.01%,其中IC芯片为公司集成电路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受中美贸易摩擦及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全球IC芯片供应短缺。2020年,公司所需MCU芯片的供货周期由原来的平均8-12周延长至12-52周,2020年下半年出现芯片供货紧张现象,对公司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2021年,公司通过调整技术方案的方式将主要芯片供应商改为国内供应商,目前采购周期一般为12-16周。

未来,若IC芯片持续供应紧张,公司可能存在因原材料供应紧张而不能按期向客户交货的风险。10、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8.46%、80.28%、

78.89%和76.36%,占比较高。公司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结构件、印制电路板等。其中,电子元器件、印制电路板受大宗原材料铜的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塑胶类结构件受塑胶原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上述大宗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采购成本造成了一定影响。以公司2021年度采购成本、采购数量、原材料采购价格为基准,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序号原材料采购均价变动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10%-5%5%10%
1电子元器件11.43%5.71%-5.71%-11.43%
2集成电路7.96%3.98%-3.98%-7.96%
3结构件8.50%4.25%-4.25%-8.50%
4印制电路板1.98%0.99%-0.99%-1.98%
5辅料及包材1.94%0.97%-0.97%-1.94%
6外购配套产品5.81%2.90%-2.90%-5.81%
7其他0.95%0.48%-0.48%-0.95%

未来,若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导致公司生产成本上升,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11、应收账款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0,623.85万元、12,499.55万元、15,015.87万元和14,071.7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80%、42.80%、

46.36%和96.81%,占比较高。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款项可能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会导致该等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2、“东数西算”政策对发行人数据中心业务产生冲击的风险

2021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布局全国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打通网络传输通道,提升跨区域算力调度水平,加快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即数据中心建设往西部迁移。报告期内,发行人数据中心业务产生收入主要来源于华东、华南地区,金额合计分别为4,692.62万元、7,238.64万元、9,347.29万元和2,663.0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9.79%、24.79%、28.86%和18.32%,占比较高。未来如发行人中恒电气、科华数据等下游客户未能积极跟进西部数据中心建设并取得市场份额,可能导致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冲击的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3月1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85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雅达股份”,股票代码为“43055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3月17日

(三)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四)证券代码:43055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1,315,2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6,715,2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1,4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7,814,5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7,814,5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3,500,6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8,900,65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80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5,4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7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2,531.52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6,131.52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5.97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4,634.76万元和4,363.25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71%、12.59%,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YADA ELECTRONICS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2,531.5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煌英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4年1月2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9月2日
住所河源市高埔岗雅达工业园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力仪器仪表、电力测控装置、电力保护装置、传感器、互感器、电能表、低压配电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安全设备、教学仪器及实验装置、教育装备;测量仪器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数字动漫制作;虚拟仿真系统开发;物联网及通信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销售及维保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维保服务;自动化系统工程及维保服务;房屋租赁;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产品出口贸易。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智能电力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电力监控系统集成服务
所属行业C40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业
邮政编码517000
电话0762-3493688
传真0762-3493912
互联网网址www.yada.com.cn
电子邮箱dm@yada.com.cn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运平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62-349368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煌英。本次发行前,王煌英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229.8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3.75%,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王煌英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229.8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6.2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25.37%(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其简历如下:

王煌英先生,196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具备物理专业背景,工程师职称,身份证号码为44250119640929****。1986年7月至1988年5月,任惠阳农业技术学校教员;1988年5月至1992年3月,历任河源市机械电子工业总公司生产计划科长、副总经理;1992年3月至1995年12月,任河源市银河电子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1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广州高谱执行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王煌英直接持股42,298,000董事长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2汤晓宇直接持股22,166,200副董事长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3叶德华直接持股5,550,800董事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4邓大智直接持股2,866,200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5谢永勇--独立董事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9月5日
6张永俊--独立董事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9月5日
7胡轶--独立董事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9月5日
8李桂友直接持股3,092,800监事会主席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9陈伟明直接持股1,220,000监事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10邓小花直接持股1,312,600职工监事2019年9月6日至
2022年9月5日
11袁晓楠--总经理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12陈运平直接持股456,800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13雷刚直接持股500,000副总经理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14曾保权直接持股71,300副总经理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15刘华浩直接持股200,000财务总监2019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王煌英42,298,00033.7542,298,00026.2242,298,00025.37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如公司上市以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5、公司上市以后,若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
王金标986,0000.79986,0000.61986,0000.59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股东
王秋云500,0000.40500,0000.31500,0000.30
龚占勇480,0000.38480,0000.30480,0000.29
汤晓宇22,166,20017.6922,166,20013.7422,166,20013.30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持股10%以上股东;副董事长
叶德华5,550,8004.435,550,8003.445,550,8003.33董事
邓大智2,866,2002.292,866,2001.782,866,2001.72董事、副总经理
陈运平456,8000.36456,8000.28456,8000.27副总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经理、董事会秘书
雷刚500,0000.40500,0000.31500,0000.30副总经理
曾保权71,2500.0671,2500.0471,2500.04副总经理
刘华浩200,0000.16200,0000.12200,0000.12财务总监
李桂友3,092,8002.473,092,8001.923,092,8001.86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主席
陈伟明1,220,0000.971,220,0000.761,220,0000.73监事
邓小花1,312,6001.051,312,6000.811,312,6000.79监事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412,5000.261,650,0000.99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广东弘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弘臻臻享价值3期私募证券投资--325,0000.201,300,0000.7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基金)
武汉晟维壹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2,5000.191,250,0000.7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河源市百灵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50,0000.151,000,0000.6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东霆高科技有限公司--250,0000.151,000,0000.6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南京雅爱达电子有限公司--125,0000.08500,0000.3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惠州市东日电子有限公司--125,0000.08500,0000.3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81,700,65065.2083,500,65051.7688,900,65053.32--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43,614,55034.8077,814,55048.2477,814,55046.68--
合计125,315,200100.00161,315,200100.00166,715,2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王煌英42,298,00026.22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如公司上市以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5、公司上市以后,若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
2汤晓宇22,166,20013.7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叶德华5,550,8003.4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崔百海3,210,0001.99-
5李桂友3,092,8001.92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邓大智2,866,2001.78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黄国生2,269,0001.41-
8王兴辉2,177,1001.35-
9弘臻一期2,004,9001.24-
10中海达2,000,0001.24-
合计87,635,00054.32-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王煌英42,298,00025.37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如公司上市以后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5、公司上市以后,若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作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愿限售相关手续。
2汤晓宇22,166,20013.30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叶德华5,550,8003.33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崔百海3,210,0001.93-
5李桂友3,092,8001.86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6邓大智2,866,2001.72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黄国生2,269,0001.36-
8王兴辉2,177,1001.31-
9弘臻一期2,004,9001.20-
10中海达2,000,0001.20-
合计87,635,00052.57-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3,6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4,14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3.7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4.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2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26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9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9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3,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876.117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443.8830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达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1-0001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3年3月9日止,公司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3,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761,169.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4,438,830.19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78,438,830.19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876.117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065.977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265.40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55.210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66.9811万元;

3、律师费用:113.2075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30.528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0.5792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443.8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3,252.0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莞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3月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54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3,420.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4,14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6,671.52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4.8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分别与东莞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2006022329100234860智能电力仪表建设项目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开发区支行2006022329100236664传感器扩产建设项目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高新区支行636676884739电力监控装置扩产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电力仪表建设项目/电力监控装置扩产项目/传感器扩产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大额存单或结构性存款等安全型高的保本型产品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或结构性存款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或结构性存款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或结构性存款等不得质押。

3、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有权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星、文斌可以随时到乙方处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即本协议第八条所述的支取情形)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1.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1.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1.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1.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谭星、文斌
项目协办人杨雄辉
项目其他成员姚根发、杨娜、张倩、钱啸啸、萧廷锋、陆杰、罗婷、周致遥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75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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