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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证券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017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鹤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20,058,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2,791,7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56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7,266,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9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864,3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2,627,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2%。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标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30,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3%;反对1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6,2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42%;反对12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议案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补选田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2,841,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3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7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1%。

表决结果:田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关于补选刘丽杰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2,841,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3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7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1%。

表决结果:刘丽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志东、金子璇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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