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系基于审慎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
出的修订,更新编制的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为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的修订,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修订。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主要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的修订,修订后的文件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相应修订。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修
订稿)》,我们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