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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志方先生因公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利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1,294,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6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2,950,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3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343,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2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8,343,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8,343,8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5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3、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张慧芬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第1-3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3月12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7,513,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8%;反对3,781,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2,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781%;反对3,781,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3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513,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8%;反对3,781,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2,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781%;反对3,781,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3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513,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8578%;反对3,781,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1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2,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781%;反对3,781,5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32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律师与邰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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