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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公司”)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是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公司拟为海诺尔公司申请的共计42,357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其他授信业务19,000万元,项目贷款23,357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05.40万元;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405.4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3年3月10日,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海诺尔公司向中国银行椒江支行申请的1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其他授信业务,向农业银行椒江支行申请的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其他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同意为海诺尔公司向中国银行椒江支行申请的23,357万元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海诺尔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8月1日注册地点:浙江台州法定代表人:陈志明经营范围:生物材料、降解塑料的研发和销售,年产5万吨聚乳酸树脂及制品等股权结构:海诺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80,890.37万元,净资产40,924.88万元,负债总额39,965.49万元:其中短期借款4,037.22万元,应付票据4,821.52万元,一年内到期的借款9,879.39万元,长期借款12,731.45万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6,170.03万元,净利润503.5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本次担保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上述具体贷款事项由子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向银行提出申请,经与本公司协商后办理担保手续。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包括与银行机构签订有关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手续。

上述担保事项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变更贷款银行,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海诺尔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需要而进行的,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海诺尔公司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可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

经营发展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海诺尔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确保子公司经营与管理中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上述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975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海诺尔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7%、0.51%,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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