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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战略规划部 公司战略规划部为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部门,和财务部共同协商制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负责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与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三)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四)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1、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2、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3、跟踪交易产品动态,向公司财务部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证券部及时准确地上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在批准的额度内,结合外汇收付预测,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研判,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通过多家金融机构询价和比价,做到充分尽调,逐笔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或方案,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

(三)公司战略部、内审部、证券部需对上述交易业务的建议或方案发表意见。

(四)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根据财务部提供的上述建议或方案,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具体的交易方案。

(五)公司财务部依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六)公司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七)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交割期内,财务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报请总经理审批后进行交割。

(八)财务部应及时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总经理及向证券部通报,证券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十)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十一) 公司证券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如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应当及时披露;如出现前述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三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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