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城控股”)于2023年3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18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出具口头警示,具体内容如下:
1、主要内容
“2016年9月23日,新城控股披露《关于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新城控股全资子公司苏州创佳以10.16亿元收购苏州金世纪100%股权。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2016年10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向苏州创佳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支金高认为苏州金世纪现有股东无处置股权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前述交易无效。
该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16亿元,公司累计诉讼涉及金额超12.34亿元,达到2015年净资产10%,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迟至2017年1月才予以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据此,我部对公司及公司董秘陈鹏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