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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证券代码:400138 证券简称:绿景5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3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八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5%且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

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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