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31日下发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2.2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6,64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3,764,511.39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2,875,488.61元。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4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新材料”)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海泰科新材料提供借款以实施新增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近日,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兴业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资金用途 |
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522070100100417797 | 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模具有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合称“甲方”,甲方与兴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伟、徐慧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专户被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