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施 俭
2023年3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许 杰
2023年3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孙鹏程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