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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

3-1-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阳谷华泰”)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并指定陈凤华、李志斌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特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1-2

目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 4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 5

四、保荐机构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形说明 ...... 9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0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3

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4

二、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合规性的说明 ...... 15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9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37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 39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39

七、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3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42

3-1-3

释义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发行保荐书中的词语应有如下的含义: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阳谷华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
报告期末2022年9月末
本次发行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章程》《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涉简称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3-1-4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中泰证券指定陈凤华、李志斌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陈凤华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主持或参与过华仁药业、海利尔、中际装备、蔚蓝生物、日辰食品、乖宝宠物等多家企业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以及金岭矿业重大资产重组、博汇纸业、中际旭创、新凤鸣、日科化学再融资等工作,在企业改制上市、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多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李志斌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完成阳谷华泰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拓新药业IPO、未名医药控制权收购等项目,并参与多个IPO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完成了多家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项目协办人

中泰证券指定赵怡西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项目协办人。

赵怡西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阳谷华泰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拓新药业IPO、旭光电子资产重

3-1-5

组、未名医药控制权收购等项目,并参与多个IPO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2、其他项目组成员本次发行其他项目成员包括:张加斌、董翰林、李文文。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为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ShandongYangguHuataiChemicalCo.,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阳谷华泰
股票代码300121
法定代表人王文博
董事会秘书王超
注册资本40,477.087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阳谷县清河西路399号
办公地址阳谷县清河西路399号
成立时间2000年3月23日
上市时间2010年9月1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252300
联系电话0635-5106606
传真0635-5106609
电子信箱info@yghuatai.com

3-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04,770,870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38,552,4269.52%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股38,552,4269.52%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21,566,9675.33%
境内自然人持股16,985,4594.20%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366,218,44490.48%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366,218,44490.48%
三、股份总数404,770,870100.00%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王传华93,557,01023.11%
2尹月荣34,222,5008.45%
3王文博17,716,6604.38%
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优选成长10,344,1872.56%
5泰康资产丰瑞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76,9222.51%
6德邦基金-益安地风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基金北京益安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7,457,3001.84%
7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6,116,6021.51%
8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5,695,7001.41%
9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5,307,4971.31%
10#于德斌5,000,0001.26%
合计195,594,37848.32%

3-1-7

注:证券账户名称前标注“#”的股东为既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又通过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2010年3月31日)10,628.28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
2010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29,352.24
2018年2月配股58,177.82
2022年9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8,129.15
合计115,659.21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64,064.78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至2022年9月30日)265,841.38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20]第2-00016号、大信审字[2021]第2-10044号和大信审字[2022]第2-002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09.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资产总计349,986.20265,697.61230,609.09213,325.19
负债总计84,144.8272,904.8965,004.6746,085.3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65,841.38192,792.72165,604.42167,239.88
所有者权益合计265,841.38192,792.72165,604.42167,239.8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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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269,711.30270,530.08194,338.75201,429.47
营业利润53,464.1235,015.4615,769.5221,659.26
利润总额53,157.7834,824.0815,608.2522,168.1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856.8128,392.4912,578.1018,434.99
扣除非经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3,484.6826,465.4711,830.1917,331.1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725.6314,953.7117,771.9823,416.6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800.29-13,321.33-21,666.71-19,450.9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856.152,936.70-9,180.73-17,131.86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491.12-289.25-165.98-169.5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1,272.624,279.82-13,241.44-13,335.74

、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2.09.30/2022年1-9月2021.12.31/2021年度2020.12.31/2020年度2019.12.31/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2.922.001.902.75
速动比率(倍)2.391.571.592.2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1.2025.6025.3720.31
资产负债率(合并)(%)24.0427.4428.1921.6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4.254.163.673.95
存货周转率(次)7.368.337.687.30
每股净资产(元)6.665.144.414.30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0.870.400.470.6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780.11-0.35-0.34
利息保障倍数(倍)52.5621.4620.8935.54

注1:2022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数据已进行年化处理注2: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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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总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5、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列示如下: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度11.130.470.47
2020年度7.700.340.34
2021年度16.030.770.76
2022年1-9月20.631.171.1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19年度10.470.440.44
2020年度7.240.320.32
2021年度14.940.720.71
2022年1-9月20.451.161.16

四、保荐机构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形说明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持有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泰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无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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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中泰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内核申请与质控部审核验收

2022年11月25日,项目组提出了内核申请,并将内核申请文件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投行委质控部。

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投行委质控部人员审阅了本次发行的内核申请文件。项目组根据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意见对工作底稿、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12月20日,在审阅内核申请文件的基础上,投行委质控部人员出具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工作底稿验收意见》(底稿验收股2022年47号)《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质量控制报告》(质控股2022年47号)并送达项目组。2022年12月21日,投行委质控部将正式书面文件提交至证券发行审核部。

2023年1月28日至1月31日,投行委质控部对项目组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更新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于2023年1月31日将正式书面文件提交至证券发行审核部。

2023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7日,投行委质控部对项目组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修订稿)及全面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更新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3月7日将正式书面提交至证券发行审核部。

2、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过程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审核部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审核小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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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至12月22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证券发行审核部于2022年12月21日出具《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证审〔2022〕319号),并要求项目组修订和完善。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召集内核会议后,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组修订、完善后的全套申报文件进行审核。

2023年1月31日至2月1日,证券发行审核部对项目组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更新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同意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3月7日至3月11日,证券发行审核部对项目组根据首轮问询回复(修订稿)及全面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更新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意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内核小组审核过程

(1)出席会议的内核小组人员构成

出席本次内核会议的小组人员有:尹珩、高雁群、叶慧、郭恩颖、王晓艳、姜红霞、崔小莺。

(2)内核小组会议时间和地点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会议,对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内核小组成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出具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内核意见》。

2022年12月27日,项目组根据《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内核意见》修改全套材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相关修改及说明已由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并经内核委员确认。

(3)内核小组表决结果

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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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对外申报。

(二)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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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中泰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泰证券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中泰证券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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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作为阳谷华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阳谷华泰具备《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其全套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资金实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担任阳谷华泰保荐机构并推荐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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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具备健全的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17,331.15万元、11,830.19万元和26,465.47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8,542.27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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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橡胶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产品主要包括防焦剂CTP、促进剂、不溶性硫磺、微晶石蜡、胶母粒等品种,发行人的主导产品防焦剂CTP在全球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同时发行人是国内产品系列较为齐全的橡胶助剂生产商之一。同时,发行人不断丰富橡胶助剂品种,高端树脂类产品类型不断增加;积极寻找新的增长点,布局塑料、新能源助剂等新领域;持续研究开发新技术,致力于减少废物排放、提高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朝着绿色化方向发展。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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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17,331.15万元、11,830.19万元和26,465.47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8,542.27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相关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1.60%、28.19%、27.44%和24.04%,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416.69万元、17,771.98万元、14,953.71万元和34,725.63万元,发行人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2年9月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65,841.38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65,000.00万元计算,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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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仼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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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20)第2-00016号、大信审字(2021)第2-10044号和大信审字(2022)第2-002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30%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

(8)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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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相关规定。

(1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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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发行预案中对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已作出如下约定:

①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②票面金额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③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④债券评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⑤债券持有人权利

发行人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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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A.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B.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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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⑦赎回条款

A.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B.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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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⑧回售条款

A.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00%时,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B.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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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A.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B.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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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已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已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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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项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的“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事项、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

4、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橡胶助剂作为生产轮胎的配套专用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鼓励类”中“十一、石化化工”中“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低段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鼓励类”中“十一、石化化工”中“13、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油、氨基硅油、聚醚改性型硅油等,苯基硅橡胶、苯撑硅橡胶等高性能硅橡胶及杂化材料,甲基苯基硅树脂等高性能树脂,三乙氧基硅烷等高效偶联剂”、“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低断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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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基于现有业务向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延伸及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募集资金使用主要投向主业。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本次发行证券种类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融资间隔期的要求。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54,000.0046,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19,000.0019,000.00
合计73,000.0065,000.00

(2)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主要生产产品为硅烷偶联剂,是公司基于现有业务向产业链上下游的横向延伸以及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同时,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46,000.00万元,不存在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情形。根据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等因素测算,公司未来三年的流动资金缺口为36,115.08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中19,0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且具有合理性,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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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编制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确认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产品需求下降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橡胶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收入主要来自轮胎、橡胶制品等行业领域的客户,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2022年以来,受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异常、俄乌冲突、食品和能源价格飞涨、供应链中断、通货膨胀以及各国央行收紧货币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全球经济面临巨大的挑战。若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可能影响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或者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下降,进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摩擦及政策变化风险

2018年9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加征关税的约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清单,自2018年9月24日起对该清单中的商品加征10%关税。2019年5月1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管理局(CBP)正式发布声明,对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商品加征的关税从10%上调至25%。目前公司部分产品包含在征税名录中。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70%、3.88%、

6.47%和7.68%,其中包含在征税名录中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来自美国的收入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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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分别为17.65%、18.24%、12.13%和13.49%,占比较低;此外,加征关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保持了持续增长,美国加征关税政策未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将可能对公司产品出口至美国产生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未实施与公司产品有关的加征关税等不利贸易政策,如果公司其他出口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以及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1)防焦剂CTP价格下降风险

防焦剂CTP全球产能主要分布于我国境内,目前防焦剂全国总产能约3.2万吨,其中公司产能为2万吨,汤阴永新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博兴科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产能分别为0.9万吨和0.3万吨,境外仅有印度NOCIL公司具备产能0.2万吨,行业集中度高。2021年以来,随着下游市场需求恢复,同时受市场供应减少等因素影响,防焦剂CTP市场价格持续上涨。

报告期各期,公司防焦剂CTP的毛利额占公司综合毛利额的比例分别为

26.65%、23.48%、39.99%和60.57%,受2021年以来防焦剂CTP市场价格上涨影响,防焦剂CTP的毛利额占公司综合毛利额的比例在2021年和2022年1-9月大幅上升。若未来防焦剂CTP的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及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及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均属于化工行业企业,产品价格及原材料价格受供需关系、下游行业发展、环保政策及监管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通常以产品生产成本为基础,根据其市场供求、竞争情况,综合考虑采购量、付款条件以及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同客户协商定价。2021年以来,受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影响,公司防焦剂CTP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可以向销售价格进行充分传导;除防焦剂CTP以外,由于公司其他大部分产品均面临充分的市场竞争,因此难以将原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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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风险完全向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传导,从而导致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原材料价格波动敏感性分析结果显示,以公司2021年度财务数据为测算基础,在假设原材料价格波动完全不向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传导的情况下,原材料价格每上升1%,毛利率将下降0.61个百分点,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将下降6.16%;当原材料价格上升16.25%时,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降为0万元,达到公司原材料价格变动的盈亏平衡点,此时对应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为12.99%。虽然公司已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但如果未来公司产品价格或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不利波动,仍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能源主要包括电力、蒸汽和天然气等,能源采购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0.52%、11.93%、10.78%和11.00%。2022年1-9月,受天然气和煤炭市场价格上涨影响,公司天然气及蒸汽平均采购价格较2021年分别上涨32.49%和29.19%,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果未来能源价格继续上涨,可能会造成公司成本继续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4)安全生产风险公司作为精细化工行业企业,化学产品对人体和环境影响较大,面临着安全生产风险。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员工严格按照生产流程组织生产,报告期内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面临因员工操作不当或机器设备故障等因素带来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而对员工身体健康、周围环境和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2、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泄密风险公司作为国内橡胶助剂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企业,自成立以来一贯重视技术和工艺的研发与保密工作,在重要技术和工艺研发成功之后及时申请专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司采取多项稳定主要技术人员的激励措施,包括主要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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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人员持股、向主要技术人员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增加员工培训机会等;同时,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强调员工商业保密与竞业禁止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尽管公司采取了多种措施,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被泄密的风险,如发生技术泄密,可能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防焦剂CTP技术替代风险长期以来,公司专注于防焦剂CTP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过多年的积累,掌握了防焦剂CTP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并形成了一定的技术优势,产品技术路径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并与下游主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若未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防焦剂CTP的技术发展趋势,或者行业内出现重大替代性技术而公司未能及时掌握,则公司可能存在丧失技术领先优势的风险,进而降低公司防焦剂CTP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占有率,对公司在相关产品领域的市场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434.99万元、12,578.10万元、28,392.49万元和43,856.81万元。2020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9年下降31.77%;2021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125.73%;2022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78.21%。

虽然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1年和2022年1-9月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未来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或市场波动、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上游原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仍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毛利率分别为24.13%、19.46%、22.84%和27.78%。受原材料和产品市场价格波动以及自2020年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产品运费(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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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调至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波动幅度较大。虽然自2021年以来公司毛利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但未来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或市场波动、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仍可能对公司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公司存在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3)境外收入下滑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75,284.38万元、71,441.48万元、115,841.59万元和132,442.26万元,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7.62%、37.02%、43.07%和49.34%。2021年以来,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及占比不断增加,主要由2021年以来境外轮胎制造行业复工复产加速以及主要境外客户需求增加所致。若未来境外轮胎制造行业景气程度下降或境外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减少,将会导致公司境外收入存在下滑风险。

(4)应收账款回笼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2,547.00万元、59,006.06万元、77,130.91万元和98,573.4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09%、30.36%、

28.51%和27.41%,较大的应收账款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营运资金周转压力。公司应收账款客户主要为大中型信用较好的企业,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且公司不断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加强应收账款监控和催收,以降低应收账款违约风险。但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发生较大波动,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应收账款的回收难度加大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可能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波动风险作为国内产品系列较为齐全的橡胶助剂生产商之一,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国内外大中型轮胎企业。2021年下半年以来,境外轮胎及汽车行业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速,公司对倍耐力、佳通轮胎、普利司通等国际轮胎制造厂商的销售增加。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37.62%、37.02%、43.07%和49.34%,2021年以来境外销售占比持续增加。公司的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

39.08万元、-1,131.80万元、-1,086.63万元和5,033.25万元,其绝对值占利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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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比重分别为0.17%、7.25%、3.12%和9.47%。尤其是2022年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持续升值,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汇兑收益。未来,如果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公司的汇兑损益可能会减少或者出现汇兑损失,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对外担保风险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对谷丰源累计担保总额为4,648.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41%。谷丰源盈利能力较弱,同时,因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涉及诉讼。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为谷丰源担保下的银行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此外,公司设置了反担保措施。但如果谷丰源未来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或反担保人缺乏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能力,公司可能面临承担担保责任进而代为偿债或无法向反担保人追偿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拟投向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期设定为10年(含2年建设期),产能释放计划为投产期第一年和第二年产能利用率为50%和80%,第三年及以后年度产能利用率为100%。经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9.30%,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值;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为6.13年,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预测期平均毛利率为24.69%,低于可比公司2019-2021年硅烷偶联剂产品平均毛利率,但高于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由产品种类及相关产品市场竞争情况不同所致。

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做出,尽管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中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了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情况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产品价格下降、主要原材料历史价格及周期性波动情况等影响项目效益的因素,并结合市场需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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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合理规划了未来产能释放进度,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环境等情况发生突变、国家产业政策出现调整或项目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影响项目进程,以及公司未能有效地拓展销售市场等因素,均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盈利状况与公司预测情况产生差异,进而影响项目的投资收益。

(2)募投项目研发失败、不能顺利量产的风险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主要产品硅烷偶联剂与公司现有产品均属于精细化工产品,其生产所需技术流程、主要工艺等与公司现有产品重合度较高。虽然公司已经掌握硅烷偶联剂相关技术流程及生产工艺,完成相关产品的中试放大试验,具备了商业化生产所需的技术及人员储备,但规模化生产线建成后仍需进行进一步工艺验证,对产品质量标准及稳定性等进行进一步研究及优化,可能存在一定的研发失败风险,相关产品能否顺利实现量产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募投项目产品无法顺利通过客户认证的风险本次募投项目中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主要产品下游目标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大中型轮胎制造厂商及玻纤、树脂生产企业,相关企业在供应商准入管理方面通常比较严格。虽然公司已向部分客户送样,产品各项性能指标能够达到与行业内主流厂家基本相当的水平,但因下游客户新产品认证周期相对较长,若未来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规模化生产的产品品质不及预期,无法顺利通过下游客户产品认证,则将影响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的顺利销售,对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4)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年产65,000吨高性能橡胶助剂及副产资源化项目的主要产品为含硫硅烷偶联剂和氨基硅烷偶联剂,均为新产品,对公司的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测算,公司未来新增含硫硅烷偶联剂产能占全球预计总产能(截至2026年)的比例为7.96%,新增氨基硅烷偶联剂产能占全球预计总产能(截至2026年)的比例为5.30%。虽然含硫硅烷偶联剂和氨基硅烷偶联剂均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且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计划及相关产品产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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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安排与下游主要轮胎制造企业客户及玻纤、树脂生产企业进行了需求沟通,较多下游客户表示出认证意向且部分客户已完成阶段性产品认证工作,但相关产品市场均存在其他竞争对手且主要竞争对手也存在增加相关产品产能的情况,公司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预期的市场份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市场开发不及预期,可能会导致产品积压或产能过剩的情况,进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收益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5)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影响公司利润的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包括规模较大的资本性支出,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每年相关折旧金额亦会有所增加。假设本次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在预测期第3年(达产第一年)至第10年每年预计新增折旧金额在2,166.69万元至6,288.95万元之间,在不考虑募投项目自身带来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贡献的情况下,新增折旧额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在0.80%至2.32%之间,占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在7.63%至22.15%之间,在考虑募投项目自身带来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贡献的情况下,新增折旧额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在0.61%至1.96%之间,占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在5.38%至18.01%之间。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会导致公司未来整体折旧和摊销金额有所增加,且可能会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现的利润规模以及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增长能够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但考虑到相关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能爬坡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未来行业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以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在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整体经营促进作用体现之前,公司存在因折旧或摊销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5、前次募投项目延期风险

公司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中,10,000吨/年橡胶防焦剂CTP生产项目和戴瑞克智能化工厂改造项目建设进度符合预期,受部分车间无法及时停车、外部供应商配合不及时、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影响,阳谷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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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存在部分建设内容实施进度不达预期的情况。公司已对2022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后续实施做出了合理的安排,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但因上述项目建设仍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后续出现预料之外的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等情形,则前次募投项目可能存在延期的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竞争格局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橡胶助剂总产量占全球产量比例接近75%,稳居全球第一。随着我国橡胶助剂生产企业的崛起,国外橡胶助剂生产厂商市场份额正在下降,世界助剂看中国的格局已经形成。

同时,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发布的《橡胶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纲要》,预计至2025年,我国橡胶助剂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前十名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比率将大于75%。在我国橡胶助剂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市场集中度将持续提高。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创新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不断的工艺研发及技术创新,确立了公司在橡胶助剂领域的竞争优势。公司拥有国家级橡胶助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于2015年获批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橡胶助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内橡胶助剂行业专业的研发、检测、评价中心,其监测分析室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证书,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此外,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引进人才及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方式形成了一支专业稳定的科研队伍,能够为公司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产品规模优势

目前公司的主导产品防焦剂CTP具有较强的全球竞争力,防焦剂CTP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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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均拥有配套车间自产,竞争对手规模相对较小,公司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公司的不溶性硫磺产品采用行业领先的连续法工艺,产销量居行业前列;公司是行业内促进剂骨干企业之一,促进剂CBS和NS产品广泛供应国内外各大中型轮胎企业;同时,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橡胶防护蜡、均匀剂、加工助剂、胶母粒生产企业,产销量均居行业前列。

3、技术工艺优势近年来,公司通过不断地技术攻关,形成多项核心技术。促进剂M、NS绿色新工艺的研发成功,解决了一直困扰促进剂行业的“三废”问题;环保型均匀剂、高热稳定高分散型不溶性硫磺、PK900、TBSI等产品成功实现了国产化。同时,公司目前是继富莱克斯、日本四国化成工业株式会社之后全球第三家掌握连续法不溶性硫磺产业化技术的公司,产品竞争力处于市场领先地位。

4、产品品质优势公司十分重视质量管理,生产和检测设备配置完善。每条生产线均配有完善的生产检测设备,各批次产品均经过严格检测。公司严格按照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达到了汽车工业严格的质量检验标准,充分保证了产品的制造质量。

5、人才优势公司制定了形式多样的人才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高度重视对员工的再培养,注重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技术创新提供保障。近年来,公司注重人才梯队建设,规划以行政管理为主线,研发技术、专业人才、技术工人为辅线的公司全员职业发展通道,形成了公平、竞争、激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构建了良好、向上的发展氛围。

6、营销优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知名轮胎品牌的供应商。公司客户群体较为集中,形成了以直接销售为主的营销模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在营销活动中对市场的应变能力较强,反应速度较快,资源能得到快速合理的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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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海外客户,公司是行业内少数在靠近客户所在地建立海外子公司及仓储配套的企业之一,能够快速跟进客户需求和缩短供货时间。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中泰证券认为:阳谷华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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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所规定的发行条件;阳谷华泰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发行人的资金实力、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发展;阳谷华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保荐阳谷华泰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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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赵怡西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李志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阎鹏

内核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姜天坊

总经理:

总经理:
冯艺东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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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机构,授权陈凤华、李志斌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的相关情况做如下说明与承诺: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除本项目外,陈凤华担任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和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陈凤华最近3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包括: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603739.SH,蔚蓝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月完成发行;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300308.SZ,中际旭创)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3月完成发行;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603755.SH,日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8月完成发行;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225.SH,新凤鸣)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12月完成发行;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603739.SH,蔚蓝生物)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4月完成发行;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00214.SZ,日科化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完成发行;陈凤华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其他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除本项目外,李志斌无其他在审首发项目、再融资项目;李志斌最近3年已完成的保荐项目包括: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0121.SZ,阳谷华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该项目于2022年9月完成发行;李志斌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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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综上,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陈凤华、李志斌被授权的相关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等有关规定。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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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李志斌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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