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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再生”)30%的股权。同时,鞍重股份进行配套融资,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金辉再生3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披露了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中熊晟拟向鞍重股份转让金辉再生30%的股权,前述股权中,熊晟受让十堰凯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金辉再生18%股权尚未完成过户且尚处于质押状态,解除质押手续正在办理中;熊晟受让上高县彦辉信息咨询服务部(有限合伙)持有的金辉再生12%股权尚未完成过户。熊晟承诺将在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事项前完成前述解除质押及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上述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后,熊晟合法拥有前述股的完整权利。在本次交易实施前将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标的公司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金辉再生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的各项条件。特此说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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