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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胜信息: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证券代码:688100 证券简称:威胜信息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年3月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

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8

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22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23

关于2022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 24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29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30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31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3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33

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 34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35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4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55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6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保障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会议签到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如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会议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提问请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九、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十二、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时30分

2、现场会议地点:湖南长沙高新区桐梓坡西路468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召集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3年3月2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十四)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积极推进董事会决议的实施,不断规范公司治理,促进依法运作。全体董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科学、严谨、审慎、客观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公司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22年,面对延宕反复的疫情形势和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威胜信息始终保持“物联世界、芯连未来”的战略定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把握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和“双碳”战略稳步推进带来的市场机会,致力技术突破和模式创新,在行业迭代中乘风破浪,不断突破市场的城池、巩固行业的席位。

1 、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净利持续双增长,实现营业收入20.0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7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2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81%。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实现毛利率37.12%,同比提升2.19个百分点;归母净利润率19.97%,同比提升1.27个百分点。实现经营性净现金流量2.57亿元,同比增长4.75%,经营性净现金流持续优化。截止本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29.82%,本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14.86%。

2022年,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全系列业务持续增长。网络层实现营收12.45亿元,占主营收入的62.46%,同比增长10.12%;感知层实现营收6.28亿元,占主营收入的31.48%,同比增长8.50%;应用层实现营收1.21亿元,占主营收入的6.06%,同比增长10.41%。

2022 年国内业务实现收入16.93亿元,同比增长6.10%;国际业务实现收入

3.01亿元,同比增长34.84%,国内业务稳健增长,国际业务高速增长。

在手订单持续充盈,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手合同25.16亿元,同比增长42.19%;2022年新签合同31.76亿元,同比增长28.42%,为后续业绩发展提

供有力支撑。

2、 研发情况

2022年,威胜信息倾心服务数字电网、数智化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和布局能源物联网的应用系统、物联网芯片和智能装置等核心技术和产品,持续加大开发投入,研发实力不断增强,创新成果丰硕。2022 年,公司研发费用1.99亿元,占营业收入的9.91%,同比增长12.22%。

2022年新增专利86项,其中发明专利22项;新增软件著作权71项;截止2022年12月31日,累计获授权专利695项,其中发明专利119项,软件著作权827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0项。报告期新增参与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1项,团体标准5项。累计参与标准制订与修订50项,其中国家标准25项、行业标准11项、地方标准1项、团体标准13项。

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主旋律,强化技术引领、打造标杆产品、坚持行业领先是威胜信息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石。为此成立的威胜信息研究院,下设宽禁带半导体实验室、人工智能实验室、智能传感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共同“打造行业一流研发能力和一流创新平台”,支撑公司前沿技术和产品研发,确保公司行业技术引领和市场竞争力,彰显科创板企业创新特质。

报告期内,公司打造的多个项目都被评为行业标杆,为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智能用电大数据集成分析平台研发及其工程应用”获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用于配电自动化终端的测控系统及其测控模组”专利项目获得湖南省专利奖。同时,公司成功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创新先进会员企业等,旗下子公司威铭能源、珠海中慧分别获评湖南省、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进一步夯实了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者和标准制定者地位。

在软件开发方面,公司具有国际软件成熟度模型最高级别CMMI-ML5级认证,是全球少数可面向全球市场提供高质量软件集成的企业。获得“湖南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50强企业”称号,是业界对公司行业积累、创新发展能力、软硬件综合能力的认可。

3、赛道布局

(1)稳居数字电网市场头部,乘势而上前瞻布局再启新篇

在数字电网领域,公司行业龙头地位稳固,2022年公司成为唯一一家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蒙西电网三大主流电网用电信息采集领域招标中均有中标的企业,中标金额排名第一,行业龙头地位稳固。虚拟电厂作为未来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一环,符合“双碳”政策驱动下能源系统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趋势,目前公司已全面开

展源、网、荷、储互动技术的相关研究与关键装置的研发储备。

(2)科技融合,定位能源数字化产业供应商

在智慧城市领域,围绕发展的关键要素:能源与安全,威胜信息提供的AIoT能源物联网平台的产品与技术,推进城市、企业和园区的供电、水务、水利、燃气、热力、用电、充电等现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升级,帮助政府、企业、园区拥有进入能源物联网和智慧城市物联网的数据入口,充实智慧城市、企业、园区的能源管理与城市安全管理基座,助力政府、企业、园区进行数字化转型,加入碳中和行动,实现低碳、零碳的发展目标。

(3)胸怀世界,紧握全球数字能源发展机遇

公司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发展和能源互联网建设,持续加大对海外市场的研发与销售投入,把握拉美、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能源基础建设发展机遇。公司发挥产品、技术和系统应用的综合优势,持续以物联网AMI 整体解决方案为基础,深度参与海外地区电力物联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以电水气热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为契机,积极拓展海外城市物联网市场。

2022年12月5日,中沙产能合作投资推介会暨签约仪式在沙特利雅得皇家委员会总部举行,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沙特丝路公司签署沙特威胜信息智能仪表生产项目合作备忘录。中沙产能合作项目是中沙两国政府首次开展产能对接项目,是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已纳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重点项目清单。公司同时也在重点市场国家启动海外公司建设计划,为2023威胜信息国际年夯实基础。

4、年度荣誉

(1)行业奖项

在行业荣誉上硕果累累:公司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 ;凭借在物联网领域多年深耕取得的战略发展、创新技术成果及强劲的综合实力,公司荣获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创新先进会员企业”、“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优秀企业”等奖项;旗下子公司威铭能源、珠海中慧分别获评湖南省、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公司的“智能用电大数据集成分析平台研发及其工程应用”获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用于配电自动化终端的测控系统及其测控模组”专利项目获得湖南省专利奖、获评“湖南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50强企业”、连续三年荣获湖南省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30强公司,公司的行业积累、创新发展能力、软硬件综合能力得到了充分认可。

(2)资本奖项

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屡获认可,荣获“wind上市公司市值排行榜-A股机构调研热度榜50强”、“第十三届天马奖-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最佳董事会”、“最佳ESG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板创新力30强”、“湖南上市公司发展潜力榜单前十强”、“科技创新‘星’公司”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履职评价5A评级、2022年上市公司董办优秀实践奖等荣誉。

5 、未来展望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并明确“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未来,威胜信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以“物联世界,芯连未来”为发展战略,坚持研发与市场创新,围绕能源和信息流,以“物联网+数字化+行业”为核心竞争力,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智慧管理,为城市、园区、企业构建可感、可观、可测、可控的数字能源和数字孪生体系,推进能源安全、信息安全、消防安全、水电气热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共同实现城市安全和能源的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以强烈的使命感、高度的责任感、卓越的业绩表现,坚守科创板的发展定位,坚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智能化管理的产业发展方向,在数字电网、数智城市及国际市场领域不断贡献发展智慧和产业力量。

二、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组成的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及运作机制,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管理层的行为及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8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3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次,

充分落实股东大会决策事项、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科学性不断提高。

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会议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2月10日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2021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3月24日关于202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4月19日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7月27日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届次

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会议议案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10月12日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10月24日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2年12月22日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议案

历次会议均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各项决议实施情况总体良好。独立董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三、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格局和趋势

1、“双碳”推动新型电力系统转型升级,加快电力物联网、能源互联网及智能配电网的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并明确指出将“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确保能源安全”。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将重塑未来我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以电力为主的能源方式将支撑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同时,在绿色、低碳发展趋势下,新的低碳技术,特别是深度脱碳、零碳技术、高效用电技术、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虚拟电厂技术等成为未来科技的前沿和新的竞争点。

完成“双碳”目标,能源是“主战场”,电力是“主力军”。占碳排放最大的电力行业在供给侧推广清洁能源,在需求侧提升电气化率势在必行。

新型电力系统需要由刚性转向柔性,实现发电系统可控多样,输电系统安全稳定,配电系统智能灵活,用电系统高效节能。新型电力系统需要推进加快电网数字

化、智能化转型,推动电力物联网、能源互联网、智能配电网建设,提高源网荷储协同互动能力,对相关技术迭代和产品需求持续提升。

电网建设进入配网侧智能化改造的高景气周期。电网信息化是内需投资的重要方向,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十四五资本开支总量和配网侧结构化倾斜的确定性大大提高。《南方电网“十四五”电网发展规划》中提到,“十四五”期间,南方电网建设将规划投资约6700亿元,推动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近日,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辛保安在答央视记者问中提到,国家电网2023年电网投资将超过52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十四五”电网规划投资累计将超过2.9万亿元,远超“十三五”期间的2.57万亿元。十四五期间合计约3万亿的投资将投向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2、“数字经济”助力物联网行业发展,推动数智化城市建设全面发展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继续坚持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构建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在发展目标上,“十四五”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的重要发展目标。产业数字化转型迈上新台阶,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加深入;数字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广泛普及,对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数字化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数字基础设施广泛融入生产生活,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

数智化城市将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持续增长的应用场景。在数智化城市的各领域中,智慧水务、智慧消防、能源监测、新能源汽车等市场已在相关政策引导下率先释放市场需求,数智城市将进入高景气建设时代。

2022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要求到2025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在节水节能的大背景下,政策驱动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业务,水务信息化行业迎来黄金发展期。大数据和物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赋能水务行业特征更加明显,预计2023年中国智慧水务投资规模将达到251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5.83%。在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下,智慧水务行业需求端迎来城镇化建设提速和供水漏损控制政策催化拉动,市场集中度将持续提升。同时,国家大力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当前全国居民住宅约6.7亿户,智能水表总占比不到20%,水表年市场共计约9000万台,以智能水表年50%渗透率计算,智能水表年市场容量为120亿元。

随着城市化的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中国的智慧消

防行业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22年中国智慧消防服务市场规模预计达到了188.4亿元,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智慧消防走向大规模商用,成为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市场规模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现阶段,中国多数省级以上城市、90%左右地级以上城市均提出了智慧消防建设计划,有数百个城市正在规划和建设智慧消防,智慧消防行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全国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消防安全整治中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消防安全物联网监测、消防大数据分析研判等信息技术,推动建设基层消防网格信息化管理平台,地级以上城市建成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在民用智慧消防市场,火灾自动报警产品市场规模约为79亿元,自动灭火产品市场规模约为197亿元,智能疏散产品市场规模约为236亿元。中国智慧消防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处于持续上升状态,增速在30%以上,呈高速增长态势。此外,智慧燃气、智慧热力、智慧井盖、智慧路灯市场规模超过6000亿元;在综合能源管理方面,智慧园区、综合能源与能效监测、智慧充电将带来超过4000亿元市场,成为新的增长来源。

3、海外市场迎来电力AMI及智慧水务市场机会

全球智能电网建设分为三个典型建设阶段:一为美国、中国、欧盟国家及部分发达国家处于建设成熟期,在智能电网投资处于领先阶段;二为东欧、亚洲及拉美部分国家处于智能电网改造大规模投资建设期;三为拉美及非洲处于智能电网建设初期,多个国家均发布以智能计量为核心的智能电网建设规划,其智能配用电解决方案和产品采购量将显著增加。根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截至2022年4月底,中国已经同149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获得了技术、资金援助,基于电能应用的发、输、变等基础设施正在大规模建设,由此带来的后续配电、用电解决方案和产品的需求,也将呈现持续稳定增长趋势。一带一路覆盖全球超过60%的人口(超过40亿),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大,本地产业基础薄弱。一带一路是中国海外电力投资和水务承建项目的主要方向,其中亚洲和非洲是主要项目区域,在全球已经开展项目的140多个国家中,亚非项目金额占比高达89.2%。海外智慧水务市场正处于快速增长期,据国际知名数据分析公司IHS的报告,智慧水务未来5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14.39%,到2024年智能水表将达到6850万台/年的规模,市场空间广阔。

公司将积极把握全球能源物联网建设发展机遇,扩大海外市场份额。公司将以AMI整体解决方案为基础,深度参与海外地区电力物联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市场份

额;同时以电水气热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为契机,积极拓展海外城市物联网市场。拉美、中东、非洲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大,本地产业基础薄弱,可以充分发挥公司产品、技术和系统应用的综合比较优势。因此,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将成为公司发展新的引擎,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

(二)公司发展战略

在数字电网领域,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十四五”电网规划总投资将超过2.9万亿元,数字电网将迎来景气增长周期。我们将面向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迭代创新,做精做尖保持领先市场份额。通过综合能源管理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成为提供新型电力系统物联网解决方案的领头企业。在数智化城市物联网方面,预计到2025年,中国物联网行业规模将超过2.7万亿。从水电气热行业到数智城市各细分领域,物联网产业发展将持续获得政策驱动,可感、可观、可测、可控的数字能源体系是支持城市、园区、企业、建筑、水务、水利、消防等场景应用低碳高效的关键需求,驱动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将给威胜信息的数智城市业务提供无限的发展潜力。在海外市场方面,2023年是公司“国际年”,公司将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发展和能源互联网建设,持续加大对海外市场的研发与销售投入,把握拉美、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能源基础建设发展机遇,以AMI整体解决方案为基础,深度参与海外地区电力物联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以电水气热综合能源解决方案为契机,积极拓展海外城市物联网市场。同时也在重点市场国家启动海外公司建设计划,进一步扩展“一带一路”发展领域。未来,威胜信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将继续以“物联世界,芯连未来”为发展战略,坚持研发与市场创新,围绕能源和信息流,以“物联网+数字化+行业”为核心竞争力,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智慧管理,为城市、园区、企业构建可感、可观、可测、可控的数字能源和数字孪生体系,推进能源安全、信息安全、消防安全、水电气热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共同实现城市安全和能源的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以强烈的使命感、高度的责任感、卓越的业绩表现,坚守科创板的发展定位,坚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智能化管理的产业发展方向,在数字电网、数智城市及国际市场领域不断贡献发展智慧和产业力量。

(三)经营计划

2023年是公司“五五”战略落地的“关键之年”,公司仍将面临内外部环境与行业的深刻变化,唯有积极应对挑战、主动求变创新,董事会继续积极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以“锐意进取,创新发展”的经营管理要求,在锐意进取中增长实力,在创新发展中挖掘潜能,在开放合作中增强竞争。抓住双碳、国家及行业

“十四五”系列规划等带来的新一轮发展机遇,融入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战略中,坚定不移地践行科技兴国。从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确保经营管理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以稳健的利润回报为股东创造价值。

1、统筹战略和计划管控,继续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依据宏观形势和公司战略,及时补充修订发展规划,实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衔接、滚动管理,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壮大。部署安排公司经营计划目标,夯实管理层责任,保证各项目标全面承接、责任清晰、有效协同,深入推进运营计划、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确保全年经营目标的全面完成。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科学决策、及时决策,为经营层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继续加强公司内控体系规范,不断优化企业运营管理体系,夯实公司基础工作,防范企业风险,确保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2、抢抓新机遇、拓展新赛道,做出新贡献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替代技术”、“促进电力充足供应”等工作要求。在“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财政政策下,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双碳战略、确保能源安全、掌握核心技术,将是国内政策引导的主要方向。

需求层面,国内全社会用电量数十年保持持续增长态势,对电力需求较为刚性,因而加大电网投资是电力领域稳增长的重要环节。国家电网2023年电网投资将超过52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电力物联网空间广阔,配网智能化改造成发力重点。电力物联网是智能电力落地最确定性领域。公司将发挥在电力物联网方面充分的技术产品优势,为能源主流企业所需的数据采集、安全监控、信息传输、装备改造等提供具有先进科技含量的配套支持,以物联网产品与服务支持人和环境的可持续低碳和谐社会。同时公司将借助自身技术与品牌优势进一步加大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电网产业集团公司及地方电力公司的合作。

同时公司将抓住双碳目标下,共建渠道生态圈的机会,创新数智城市发展模式,全国跑马圈地复制标杆项目,创新建立各类城市农村物联网和工业物联网大项目。在智慧消防、智慧市政、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能家居、综合能源等场景,发展合作伙伴,拓展渠道,借力出海,为客户提供零碳低碳解决方案;以腾讯互联网生态渠道,以联合解决方案为抓手,推广城市级物联网新基建项目,共建生态圈。

海外战略继续持续发力,以“云管边端”整体数字化解决方案、电力AMI和智能水表,全面开拓海外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建设,按照一带一路和亚非拉这一主线,2023年继续夯实四个基础市场,进一步做大做强,积极开拓新市场,争取

规模突破。

3、继续打造创新技术的研发体系

围绕“平台技术”、“共用技术”、“通信技术”和“测试技术”四个方向,以智能电网业务、通信业务以及海外业务市场需求为驱动,以行业技术发展为导向进行深入研究及开发,以确保公司领先一步的技术。全面开展对外合作科研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参与标准制定以及组织开展公司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等工作,通过“对外合作交流+内部修炼内功”持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同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及申报工作,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

4、继续打造高质高效的运营体系

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成为行业质量管理最佳效益标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费用。计划严格执行按单生产模式,有差异化的精简交付流程提升效率,确保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订单交付及时率;确保客户现场产品运行的服务响应及时率。通过优化原材料通用性和研发管理,降低研发成本;通过对标同行行情,做好成本精细化管理,优化物料采购周期、库存管控等有效降低物流管理费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坚持严字当头,确保质量执行标准化。

5、持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预防风险的能力

作为一家上市公众公司,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好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培训,不断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不断完善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做好公司内部规范运作培训,不断加强公司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合规意识与风险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预防风险的能力。

6、加强务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

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作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将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审查报告和报表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评估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全面掌握企业运作情况,适时给予专业而可行的建议或意见。

7、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重视,信息披露作为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是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制度,这也要求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信息披露有了全新界定,需进一步丰富简明易懂、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内涵,要保证投资者看得清、读得懂。

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编制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除定期报告外,发布图文结合提炼要点的一图看懂、年报视频,积极传递公司动态。同时,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进一步维护投资者关系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投资者关心问题并及时做出回复。

8、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将“至诚致精 义利共生”作为企业经营宗旨,将ESG工作融入到日常经营之中,致力于指导和统筹成员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实践行动。

未来,公司将严格履行证监会加强企业ESG实践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ESG实践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展开,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行业可持续发展、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7日

议案二: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总结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公司监事会编制了《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现提请监事会审议该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2022年度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2022年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2022年2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1项议案。

2、2022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共计10项议案。

3、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4、2022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共计2项议案。

5、2022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1项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核查,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2年,监事会成员共计列席了公司6次董事会会议、出席1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审核了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内控体系较为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管理和核算情况,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的执行,内控体系较为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3、监督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2022年度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

4、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遵循市场规

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先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上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履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行业特性和经营运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能够有效覆盖公司各项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保证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点活动的有效运转和执行。该评价报告较为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三、监事会工作展望

2023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7日

议案三: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汇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四: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五: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订了《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决算报告》,具体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决算报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附件: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一、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

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23〕2-2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

“我们审计了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信息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威胜信息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2022年2021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20年
营业收入2,003,613,647.071,825,624,439.989.751,448,590,818.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0,161,144.22341,435,161.2117.20275,313,220.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7,289,568.87312,818,160.7123.81252,893,302.3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7,319,047.83245,651,855.534.75188,570,813.40
2022年末2021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2020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715,215,100.752,602,608,154.514.332,354,989,705.69
总资产3,918,222,849.973,711,326,203.945.573,284,633,752.09

三、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2021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2020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00.6817.650.5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00.6817.650.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80.6323.810.5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8613.84增加1.02个百分点12.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3812.68增加1.7个百分点11.46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9.919.69增加0.22个百分点8.95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1、资产状况

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3,918,222,849.97元,较期初增长5.57%。其中:流动资产为3,397,759,573.28元,较期初增长4.74%,整体资产结构健康。

2、负债状况

2022年末,公司总负债为1,168,369,152.02元,较期初增长8.52%。其中:

流动负债为1,146,385,830.46元,较期初增长7.53 %;非流动负债21,983,321.56元,较期初增长109.56 %,主要是公司本期发生分期付款采购商品业务形成长期应付款所致。母公司资产负债率28.36%。

3、所有者权益

2022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715,215,100.75元,较年初增加

4.33%。其中:股本500,000,000.00元,年度内新增股本0股;资本公积1,091,623,179.39元,年度内减少435,909.91元,减少0.04%,主要系对控股子公司威铭能源增资导致权益份额变动所致;库存股157,118,288.07元,主要系本报告期通过集中竞价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等所致;盈余公积 123,957,929.67元,较期初增长32.16%,主要系按母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1,156,752,279.76元,较期初增长26.18%,主要受公司业绩增长影响带来利润增加。

4、经营成果状况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03,613,647.07元,同比增长9.75%,营业

利润457,294,128.80元,同比增长15.45%,利润总额457,672,362.23元,同比增长15.7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0,161,144.22元,同比增长

17.2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7,289,568.87元,同比增长23.81%。

5、现金流量状况

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7,319,047.83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75%,主要本年度公司收到回款增加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5,906,876.38元,较上年同期继续减少70,075,160.74元,同比减少

195.57%,主要系本期新增对外股权投资及购买理财产品未到期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0,841,297.95元,较上年同期继续减少216,499,469.40元,同比减少336.48%,主要系本期股票回购、现金分红增加及上年度收到腾讯投资款所致。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7日

议案六: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161,144.22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785,621,367.06元。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止2023年1月31日,公司总股本50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7,797,922股)后的股本492,202,078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2,426,685.74元(含税),占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59%。

公司2022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为157,118,288.07元(不含交易费用),占2022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9.26%。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七: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并拟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八: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制定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

独立董事丁方飞先生、王红艳女士、董新洲先生2023年度津贴标准为 5万元整(含税)/年。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薪酬

公司董事吉喆、李鸿、王学信、李先怀、范律、张振华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

因与本议案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九: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提案如下:

钟诗军和王赜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职工代表监事程立岩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十: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严格秉承自愿、平等、诚信的关联交易原则,就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预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授权公司总经理(总裁)在预计范围额度内就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十一: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21号)核准,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3.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8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8,166,110.8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10,833,889.19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月13日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0]2-5号验资报告。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5,777,389.19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730,322.20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十二: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求,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信用证、保函、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保理以及衍生产品等业务,具体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威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铭能源”)、全资子公司湖南喆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创科技”)及珠海中慧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慧”)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喆创科技和珠海中慧之间进行内部调剂。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

公司为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融资需求,威铭能源、喆创科技、珠海中慧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为其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十三: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总经理(总裁)助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总裁)助理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件。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威佳创建有限公司、吉为、吉喆、长沙瑞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沙耀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沙明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卓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股东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威佳创建有限公司、吉为、吉喆、上海德坪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安化县瑞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沙瑞通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汰硕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安化县耀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沙耀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绉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安化县明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沙明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洲卓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曾用名:安化县卓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沙卓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朗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朗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股东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市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若未盈利,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若未盈利,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的净利润指标。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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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如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本章程涉及交易的具体计算方式及标准等未尽事宜,依据《上市规则》及相关自律监管指引、指南执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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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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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非现场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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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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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原第八十六条)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告知全体股东、全体董事。——(删除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副总经理(副总裁)及总经理(总裁)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一名,副总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参照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参照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总裁)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 (四)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 (四)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五)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六)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五)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半数”、“不足”不含本数。

此外,根据修订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条文序号、目录页码;以及统一将阿拉伯数字调整为中文数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十四: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结合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一并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十五: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议案十六: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披露《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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