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叶林、顾文贤、余兴喜、刘燊、彭锋),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首钢新能源汽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北京首钢新能源汽车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存续分立是为满足其公司发展需要。本次存续分立,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一致同意该议案所载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二○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