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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1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事项以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二、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五次修订稿)》综合考虑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三、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的《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五次修订稿)》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五、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五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的修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六、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普利特”)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

审计净资产的3.84%,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92,796.08万元,占公司2021经审计净资产的35.64%。截至本担保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浙江普利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对浙江普利特具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浙江普利特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胡 冰

赵世君

2023年 3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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