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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卫士: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证券代码:833575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HEALTHGUARDBIOTECHNOLOGYINC.(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

号A2幢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层A2112室)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目录

......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一、重要承诺 ...... 2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 32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 35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 42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 42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 42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43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 ...... 44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4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45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 4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 48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49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62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 65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 65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66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 67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67

二、其他事项 ...... 67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70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70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70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

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承诺“(1)本企业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

)本企业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6)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

)本人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和离职后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前述规定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

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承诺

“本单位在公司2021年定向发行中所认购的新增股份自2022年8月29日起自愿限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2021年定向发行中所认购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单位可以申请解除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个月;②拟在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3)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持股意向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本企业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企业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②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约束措施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股意向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本企业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②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实际控制人、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定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

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

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降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同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有)尽快得到填补。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情形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控股股东承诺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

)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向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5)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影响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九)同业竞争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来存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公司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公司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如果本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

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企业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为止。(

)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公司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公司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企业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止。

)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如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公司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公司进行赔偿。”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732699_A02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732699_A03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732699_A02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732699_A04号)、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732699_A01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03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14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02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13号)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01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12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和2020年数据进行审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732699_A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和专项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和专项说明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和专项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

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732699_A02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732699_A03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732699_A02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61732699_A04号)、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1732699_A01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03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14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02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13号)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01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61732699_A12号)。本所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仅供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4、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本次发行价格

42.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发行人是一家采用北交所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

康乐卫士是一家以基于结构的抗原设计为核心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主要从事重组蛋白疫苗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其所属生物医药行业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具备坚实的科研基础和科技创新能力,且已取得阶段性研发和经营成果,在HPV疫苗开发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并取得重要突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合计拥有10个重组人用疫苗在研项目,包括三价HPV疫苗、九价HPV疫苗(女性适应症)、九价HPV疫苗(男

性适应症)、十五价HPV疫苗、二价新冠疫苗、多价诺如病毒疫苗、呼吸道合胞病毒疫苗、带状疱疹疫苗、多价手足口病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等重组人用疫苗产品,公司尚无疫苗产品上市销售。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1,751.11万元和21,827.79万元,公司符合并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

(四)项规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一家拟采用北交所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以下特点及风险:

)公司预期未来需持续较大规模研发投入,盈利水平可能受到影响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三价HPV疫苗、九价HPV疫苗(女性适应症)及九价HPV疫苗(男性适应症)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十五价HPV疫苗已取得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其余在研项目尚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2,295.44万元、11,751.11万元、21,827.79万元及17,191.19万元,研发投入规模较大且持续增长。随着公司在研项目的不断推进,公司未来仍将投入大量研发支出用于推进公司在研项目完成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及注册上市,持续高额的研发投入可能会使公司未来盈利水平受到影响。

(2)公司无法确保核心产品通过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BLA批准,其上市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疫苗临床试验和监管审批环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无法确保核心产品三价HPV疫苗及九价HPV疫苗的Ⅲ期临床试验可成功达到预设临床终点并获得BLA批准。如果公司的核心产品未达到Ⅲ期临床预设终点,或虽达到Ⅲ期临床预设终点但未能获得BLA批准,或虽获得BLA批准但获批时间相较公司预期存在一定延迟,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核心产品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且成功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或者出现主要产品研发失败或产品未能取得BLA批准或因其他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风

险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若公司未来年度出现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若在北交所上市后,公司的主要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未能取得产品BLA批准或因其他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出现包括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第10.2.1条及10.3.1条等规定的情形,亦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出北交所的条件。

、产品研发及商业化相关的风险(

)疫苗产品研发及商业化存在不确定性疫苗产品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研发风险高、工艺复杂等特点。疫苗产品在上市前的研发工作包括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等阶段,研发周期一般在5-15年不等,与产品的具体类型和技术路线的成熟度紧密相关。疫苗产品临床试验费用较高,历时较长且参与方较多,试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疫苗临床试验参与方包括疾控中心、临床CRO和受试者等。若临床试验相关参与方合作或配合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在研疫苗的临床试验周期延长、进度延迟甚至被迫终止。疫苗属于高度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对疫苗BLA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间较长,标准较高,亦可能导致公司疫苗产品上市销售推迟甚至无法获得BLA批准。公司部分在研疫苗项目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其中三价HPV疫苗、九价HPV疫苗(女性适应症)和九价HPV疫苗(男性适应症)均已进入Ⅲ期临床研究阶段,但临床前研究及前期临床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因此,公司在研疫苗产品是否能够研发成功并及时取得药品生产批件以及商业化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HPV疫苗产品获批上市后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全球范围内上市的HPV疫苗共5款,HPV疫苗市场呈现供需关系紧张的状态。目前国内HPV疫苗研发企业较多,除公司外,已有多家国产疫苗企业的HPV疫苗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预计2025-2026年,

将有5-6款低价HPV疫苗上市销售,预计2027-2028年将有5款九价HPV疫苗上市销售。根据相关测算,未来一段时间内HPV疫苗市场将以存量市场为主,但增量市场占比将逐步提高,2022年上半年已披露的HPV疫苗批签发量有较大增长,预计随着其他HPV疫苗企业产品的陆续上市以及扩产产能的释放,存量市场的消耗将进一步加快,中国HPV疫苗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如果公司未能保证产品临床研究进度、丰富产品结构、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可能导致公司HPV疫苗的市场份额缩减、销售单价下降,进而压缩公司HPV疫苗产品的盈利空间。此外,一般而言疫苗被纳入免疫规划后,会存在免疫规划价格和非免疫规划价格两种价格,免疫规划价格一般会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例如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和麻腮风联合疫苗在被纳入免疫规划后,免疫规划价格相比非免疫规划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因此,若未来HPV疫苗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公司HPV疫苗存在价格大幅下调的可能性。而且近年来中国新生儿数量有所下降,将导致未来中国适宜接种HPV疫苗的9-14岁青少年数量下降,进而导致HPV疫苗整体市场空间减少。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开拓新兴市场或提高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能会因市场空间减少而使公司产品销售受限,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HPV疫苗产品获批上市后存在无法达到销售预期的风险。

(3)HPV疫苗接种程序变更导致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已上市HPV疫苗说明书均推荐目标人群接种3剂次HPV疫苗;同时,GSK、万泰生物和上海泽润的二价HPV疫苗的9-

岁年龄组接种可选择

剂次接种程序。WHO于2022年

月召开了免疫战略专家组(SAGE)会议,建议9-14岁女性接种1剂次或2剂次HPV疫苗;15-20岁女性接种1剂次或2剂次HPV疫苗;21岁及以上的女性接种2剂次HPV疫苗。如果未来HPV疫苗的接种程序按SAGE建议进行变更,将会导致HPV疫苗的接种剂次减少,市场规模大幅降低,进而导致公司HPV疫苗产品的销售数量降低和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及预期。

)新冠疫苗上市后可能存在商业化前景不及预期以及市场空间受限风险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重组二价新冠疫苗已获得海外临床伦理审查批准,距离上市销售所需时间相对较长。目前全球及中国国内均已有多款

新冠疫苗获批上市,且中国国内亦有多款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的新冠疫苗,该等新冠疫苗商业化或临床研究进度领先于公司在研新冠疫苗产品,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先发优势,因此公司新冠疫苗未来可能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化前景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冠疫苗市场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密切相关,如全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未来得到有效控制,则新冠疫苗未来市场需求会发生较大变动;此外,目前全球和中国范围内均已有口服治疗性药物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若未来更多有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性药物获批,亦可能导致新冠疫苗的接种需求减少,因此,公司新冠疫苗产品存在市场空间受限风险。

)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相对较多,未来产业化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10个在研项目,其中6个在研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1个在研项目已取得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3个在研项目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公司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相对较多,研发风险相对较高,后续研发周期较长,未来市场前景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的研究成果能否顺利实现产业化存在不确定性。

3、未来一段时间内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个在研项目,其中

个在研项目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1个在研项目已取得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3个在研项目进入Ⅲ期临床。目前公司三价HPV疫苗、九价HPV疫苗(女性适应症)和九价HPV疫苗(男性适应症)已进入Ⅲ期临床,预计三价HPV疫苗将于2026年获批上市。但公司其他在研项目多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或进入临床阶段时间较短,距离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仍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公司短期内能够实现商业化销售的产品相对单一,存在依赖HPV疫苗单一产品的情形,相对单一的产品结构可能导致若未来出现HPV疫苗产品的生产、销售、市场情况等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其他在研项目的研发及商业化进展存在不及预期的情形,将会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的风险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进行疫苗产品研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

尚无疫苗产品上市销售,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分别为4,195.05万元、15,239.97万元、37,960.45万元及21,061.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的净亏损分别为4,419.62万元、15,674.07万元和27,787.65万元及21,124.63万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94,673.61万元。由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预计仍将增加研发投入且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故仍将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为3,491.28万元,可抵扣亏损金额为116,371.24万元,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未来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的税收优惠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系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疫苗产品研发,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持续大量的研发支出导致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不断增加;此外,公司因员工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也导致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增加。公司在研项目管线储备丰富,未来将积极推进在研项目的开发,预计公司的研发费用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公司未来持续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及新产品获批上市后高额的市场推广费用等均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持续处于未盈利状态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5、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涛通过间接持股方式以及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31.24%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低可能导致公司未来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陶涛、天狼星集团及小江生物、江林威华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产生不利影响,但未来如出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所持康乐卫士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相关股份而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下降或进一步触发一致行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则将对康乐卫士未来的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9月30日,天狼星集团合并口径资产总额为212,156.73万元,负债总额为95,087.09万元,净资产金额为117,06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4.82%,母公司口径资产总额为73,383.21万元,负债总额为72,094.94万元,净资产金额为1,288.2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98.24%,天狼星集团资产负债率较高,且存在需向陈小江支付的补偿款4,000万元(含税)等大额未偿还债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狼星集团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或其他债务违约情形,该等债务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后续天狼星集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该等债务情况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3年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8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康乐卫士”,股票代码为“83357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23年

(三)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四)证券代码:

83357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0,6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1,6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7,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0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915,3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7,915,3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72,684,6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3,734,6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35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0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

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四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42.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133,600,000股,发行后股本为140,60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

59.05亿元。

公司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15亿元,2020年及2021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1,751.11万元和21,827.79万元,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四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HealthGuardBiotechnologyINC.
发行前注册资本133,600,000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郝春利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4月1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5月14日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A2幢201、202
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I类、Ⅱ类、化学试剂;生产I类医疗器械;生产第Ⅱ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Ⅱ类医疗器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重组蛋白疫苗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所属行业C27医药制造业
邮政编码100176
电话010-67837177
传真010-67837190
互联网网址https://www.bj-klws.com
电子邮箱info@bj-klws.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仪传超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10-6780505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为天狼星集团。本次发行前,天狼星集团持有公司22.62%股份,天狼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林威华、小江生物合计持有公司31.24%股份,天狼星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陶涛持有天狼星集团

78.60%的股权,天狼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小江生物和江林威华合计持有发行人31.24%股份,陶涛可以控制发行人

31.24%的股份,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陶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出生于1966年2月,本科学历。1989年

月至2012年

月先后就职于武警黑龙江森林总队黑河市支队、武警警种指挥学院,于2012年3月退役;2012年7月至今任黑龙江红河谷汽车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

月至今任黑河星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2年10月至2022年5月27日任孙吴冰河世纪试车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

月至今任天狼星集团董事长;2014年

月至2022年

日任嫩江红河谷汽车测试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至2022年6月6日任五大连池风景区红河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至今任黑河众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

月至2022年

日任五大连池市红河谷汽车测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

月至2022年

日任黑河合作区红河谷新能源汽车测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1日任漠河红河谷汽车测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至2022年9月7日任呼玛县红河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

月至今任海南红河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一)直接持股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亲属关系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郝春利董事长、首席执行官1,590,0001.1901
刘永江董事、总经理1,000,0000.7485
王举闻职工监事100,0000.0749
沈益国副总经理400,0000.2994
张海江副总经理400,0000.2994
张瑞霞副总经理100,0000.0749
董微首席财务官400,0000.2994
仪传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400,0000.2994
李启林董事李辉之父117,3000.087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间接持股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亲属关系间接持股主体间接持股比例(%)
郝春利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6979
刘永江董事、总经理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487
陶涛董事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2851
陶然董事陶涛之兄、陶沙之父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541
李辉董事北京橙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柏瑞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0.9324
李启林董事李辉之父北京恒骏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柏瑞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0.2065
刘庆利董事昆明远望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丰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匡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0.0001
张静首席财务官董微之配偶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4653
王泽学监事会主席北京百柏瑞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0.200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218,00022.6230,218,00021.4930,218,00021.331、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
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1,100,0008.3111,100,0007.8911,100,0007.841、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844,9613.634,844,9613.454,844,9613.42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海南云锋基金中心(有限合伙)3,633,7212.723,633,7212.583,633,7212.57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深圳前海建成投资有限公司3,633,7202.723,633,7202.583,633,7202.57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盈科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6,4621.271,696,4621.211,696,4621.20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郝春利1,590,0001.191,590,0001.131,590,0001.12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股权激励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
深圳市高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上资本高飞三号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1,250,0000.941,250,0000.891,250,0000.88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兴清控汇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40,0000.931,240,0000.881,240,0000.88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上海超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211,2410.911,211,2410.861,211,2410.86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1,211,2400.911,211,2400.861,211,2400.86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珠海永康泓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11,2400.911,211,2400.861,211,2400.86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建银创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建兴医疗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11,2400.911,211,2400.861,211,2400.86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刘永江1,000,0000.751,000,0000.711,000,0000.71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
沈阳匡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26,7450.54726,7450.52726,7450.51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深圳市鑫迪投资有限公司726,7440.54726,7440.52726,7440.51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盈科成长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6,0180.54726,0180.52726,0180.51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4,4950.36484,4950.34484,4950.34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小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16,6600.31416,6600.30416,6600.291、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仪传超400,0000.30400,0000.28400,0000.2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股权激励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张海江400,0000.30400,0000.28400,0000.2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董微400,0000.30400,0000.28400,0000.2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首席财务官、股权激励股东
沈益国400,0000.30400,0000.28400,0000.2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
北京恒骏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82,9490.21282,9490.20282,9490.20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北京金汇鼎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66,9760.20266,9760.19266,9760.19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广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广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2,2480.18242,2480.17242,2480.17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
王举闻100,0000.07100,0000.07100,0000.0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职工监事、股权激励股东
伍树明100,0000.07100,0000.07100,0000.07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核心技术人员、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转让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4、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股权激励股东
张瑞霞100,0000.07100,0000.07100,0000.0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股东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股份;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
其他股权激励股东1,510,0001.131,510,0001.071,510,0001.07

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日2019年11月4日起满3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4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40%、满5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20%

股权激励股东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犀牛之星-北交精选巨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35,0000.02140,0000.1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翊丰兴盛进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70,0000.05280,0000.2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翊丰进财稳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42,5000.03170,0000.1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翊丰进财稳健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70,0000.05280,0000.2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翊丰进财稳健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0.0037,5000.03150,0000.1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95,0000.07380,0000.2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72,334,66054.1472,684,66051.7073,734,66052.0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61,265,34045.8667,915,34048.3067,915,34047.95--
合计133,600,000100.00140,600,000100.00141,650,000100.00--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218,00021.491、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00,0007.891、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76,1423.61-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4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844,9613.45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
5北京百柏瑞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456,0003.17-
6海南云锋基金中心(有限合伙)3,633,7212.58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
7深圳前海建成开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3,633,7202.58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
8北京亦庄生物医药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002.13-
9昆明远望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38,0701.81-
1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250,0001.60-
合计70,750,61450.32-

注:深圳前海建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前海建成开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218,00021.331、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00,0007.841、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76,1423.58-
4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844,9613.42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
5北京百柏瑞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4,456,0003.15-
6海南云锋基金中心(有限合伙)3,633,7212.57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
7深圳前海建成开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3,633,7202.57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止
8北京亦庄生物医药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000,0002.12-
9昆明远望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38,0701.79-
1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250,0001.59-
合计70,750,61449.95-

注:深圳前海建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前海建成开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数量:

7,00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8,050,0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42.00元/股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1-9月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扣除库存股)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5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1.55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9月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2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53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9,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37.5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662.41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732699_A01号,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

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294,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27,375,867.6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6,624,132.34元,其中,计入“股本”7,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59,624,132.34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737.5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008.02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具体明细如下:

)承销保荐费:

1,902.8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73.2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审计验资费:

627.77万元;

(3)律师费:188.68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16.98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3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34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发行费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各项发行费用可能根据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6,662.4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0,801.98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3月3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05.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665.00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80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4,16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5.68%。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与中信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000031351600113925692仅用于发行人昆明生产基地代建回购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1130100100549505仅用于发行人HPV疫苗研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HPV疫苗研发项目和昆明生产基地代建回购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朝峰、赵洞天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发行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胡朝峰、赵洞天
项目协办人赫晓彤
项目其他成员洪立斌、张杨、许晨鸣、邵永青、牛奔、余葭柔、陈柱汛、叶懿霈
联系电话010-60837150
传真010-6083308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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