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22年度与开山银轮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2年度与开山银轮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与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23,589.40万元。未超过原计划金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经查核,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公开招投标、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度,预计本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与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150万元。
我们审查了2023年度公司与开山银轮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认为公司与开山银轮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该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申江、方怀宇、林猛
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