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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1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1500)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4

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关于为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5

2、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5

3、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5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5附件: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稿) ...... 6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相关会务工作;

二、本次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或其代理人请准时到达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本次会议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进行自我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大会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内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请勿吸烟、大声喧哗。

会议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 :2023年3月16日(星期四),上午11:00

2、现场会议地点: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主持人:董事长顾萃

5、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含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管、律师

二、现场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主持人介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以及其他人员的到会情况。

3、推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4、审议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为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讨论、提问和咨询并审议。

6、股东进行书面投票表决。

7、统计现场投票表决情况。

8、宣布休会、统计表决情况(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

9、宣布表决结果。

10、宣读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1、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2、签署会议文件。

1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为经销商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拓宽经销商融资渠道,加强与经销商合作关系,加快资金回笼,公司计划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在指定银行的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销商在该授信额度项下的融资用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担保总额不超过2,250万元,具体以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为一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推荐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并纳入授信客户范围的公司下游非关联经销商。公司将根据与经销商的历史交易记录、经销商资信情况等通过分析提取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商业信誉良好、遵守公司营销纪律和销售结算制度、并愿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经销商推荐给银行。如经销商违规违纪,公司可考虑取消担保或降低担保额度。

(1)公司名称:四川路易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智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11号2栋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01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轮胎,橡胶制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四川路易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5680.23万元,负债总额1951.2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53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51.24万元),净资产3728.99万元,营业收入7058.33万元,净利润6.53万元。(未经审计)

最高担保金额:公司为四川路易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

被担保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担保。

(2)公司名称:四川鑫蜀通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俊峰

注册资本:7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星月社区物流大道456号

成立日期:2013年05月29日

经营范围:销售汽车轮胎、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摩托车、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建材、日用百货;广告业(不含气球广告);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四川鑫蜀通轮胎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146.18万元,负债总额3,371.0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323.1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371.09万元),净资产775.09万元,营业收入7,679.83万元,净利润75.09万元。(未经审计)

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最高担保金额:公司为四川鑫蜀通轮胎有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800万元。

被担保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担保。

(3)公司名称:湖南开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业林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8号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9日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普通货物运输;汽车用品、节能环保产品、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的销售;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水处理设备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湖南开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7,020.83

万元,负债总额1,718.2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15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718.28万元),净资产15,302.56万元,营业收入14,249.01万元,净利润442.67万元。(未经审计)

最高担保金额:公司为湖南开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为450万元。

被担保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担保。

上述被担保人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与相关方签订担保协议。

目前公司确定的担保主要内容包括: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一年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担保金额:总担保额度不超过2,250万元,具体以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为经销商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经销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加入进来的经销商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3)公司要求经销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动产质押、家庭成员连带担保等双方协商认可的方式办理。

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经销商履行担保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4)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公司章程、协议约定,对经销商实施保前审查、保中督查、保后复核,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9,551.23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62%。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

司的担保总额为251,051.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64%,其余为公司对客户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252,70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02%。截止目前,本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以上议案请审议!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

议案二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根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2年度与相关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预计2023年度仍会与有关关联方发生交易,现将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上年(前次)预计金额上年(前次)实际发生金额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采购燃料和动力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电力8,000.005,855.62
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蒸汽9,500.006,016.49
江苏红日光伏农业有限公司电力200.00232.63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电力13.462.91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蒸汽13.460
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配电柜/电力安装200.0022.29
小计17,926.9212,129.94
采购产品、货物、房租等无锡市通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垫布,包装膜、袋子1,600.00683.08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装、水、房租等200.00122.24
无锡红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纸箱60.0031.76
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餐饮、住宿80.0051.88
无锡后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0071.59
江苏红豆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软件开发550.00225.44
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房租170.0082.63
无锡红豆家纺销售有限公司房租180.00--
无锡红豆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房租170.00144.58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水、房租11.1016.27
小计3,121.101,429.47
销售货物无锡市通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废料400.00161.47
无锡红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废料1,000.00675.76
小计1,400.00837.23
总计22,448.0214,396.64

二、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本次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年实际发生金额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采购燃料和动力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电力9,500.0059291.555,855.62泰国工厂增量
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蒸汽9,500.0090220.616,016.49产能利用率提升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电力2,600.00161.352.91柬埔寨新项目投产
蒸汽1,000.0010----
江苏红日光伏农业有限公司电力300.0028.23232.63
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配电柜/电力安装500.002--22.29
采购产品、货物、房租等无锡市通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垫布,包装膜、袋子1,200.005510.36683.08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装、水、房租200.00483.05122.24
无锡红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纸箱60.00100--31.76
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餐饮、住宿80.00250.4951.88
无锡后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100.00320.1771.59
江苏红豆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软件开发400.0025225.44
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房租、物业100.005011.8382.63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水、房租170.00404.2816.27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关联交易内容本次预计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年实际发生金额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无锡红豆居家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服装50.00490.3731.66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无锡市通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废料300.00252.27161.47
无锡红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废料900.007516.70675.76
总计-26,960.00571.2614,283.72

三、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鸣江,注册资本28,555万元,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东升路301号,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玩具、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电力业务;管道蒸汽供应;热力生产及供应;房屋租赁服务;物业管理;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燃料油(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南国公司是由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和周鸣江等18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红豆集团占注册资本的43.9678 %,为第一大股东。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南国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南国公司总资产481,534.97万元,净资产147,184.26万元,营业收入171,748.25万元,净利润3,319.58万元。(未经审计)

(二)江苏红日光伏农业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红日光伏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光伏”)法定代表人蔡杰,注册资本10,000万元,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湖塘桥村,经营范围为分布式能源智能微电网、热电联供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光伏系统工程的施工、维护;光伏设备的安装、销售、维护;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日光伏与公司同为红豆集团同一控制下的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日光伏总资产3,879.89万元,净资产12,424.40万元,营业收入2,852.39万元,净利润1,191.55万元。(未经审计)

(三)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红豆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电力”)法定代表人支民,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东升路301号,经营范围为承装(修、试)类四级电力设施业务;电力工程总承包;电力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电力自动化工程安装、调试;化工设备、机电设备安装、检修、调试、运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械、机电设备、太阳能光伏设备、电力设备、环保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调试;建筑材料的销售、研发;电力、热力的供应;电力控制设备、船用电器、仪表机箱、电器元件的制造、加工;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道路普通货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技术推广服务;特种设备出租;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豆电力为南国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国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豆电力总资产44,369.70万元,净资产27,312.53万元,营业收入33,369.11万元,净利润3,665.88万元。(未经审计)

(四)无锡市通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无锡市通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塑胶”)法定代表人周向东,注册资本150万元,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村东升路301号,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装订,其他印刷品印刷。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无纺布制品的制造、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通源塑胶为南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南国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通源塑胶总资产3,037.17万元,净资产2,125.73万元,营业收入2,219.59万元,净利润53.98万元。(未经审计)

(五)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法定代表人戴敏君,注册资本230,302.1852万元,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

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红豆股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代码600400),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0.04 %,为控股股东。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豆股份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豆股份总资产467,711.76万元,净资产302,848.48万元,营业收入166,719.41万元,净利润4,803.98万元。(未经审计)

(六) 无锡红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无锡红豆包装装潢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包装”)法定代表人周宏江,注册资本2,000万元,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陈市村,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的研发;包装装潢印刷品设计、印刷、装订;包装服务;包装箱、纺织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文化用品(不含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塑料制品的销售;废旧物资的储存与销售;自有房屋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豆包装为红豆集团童装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红豆集团童装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豆包装总资产64,564.12万元,净资产18,999.23万元,营业收入13,830.36万元,净利润563.33万元。(未经审计)

(七)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杉庄”)法定代表人蒋叶丹,注册资本12,480万元人民币,地址锡山区东港镇紫杉路1号,经营范围为会议

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卷烟(含雪茄烟)的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中餐、西餐制售(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住宿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健身休闲活动;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停车场服务;棋牌室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洗烫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豆杉庄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豆杉庄总资产14,709.95万元,净资产-11,594.41万元,营业收入1,706.75万元,净利润-1,375.19万元。(未经审计)

(八)无锡后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无锡后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兵,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无锡后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无锡后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资产2,039.01万元,净资产-1,522.26万元,营业收入379.00万元,净利润-375.35万元。(未经审计)

(九)江苏红豆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红豆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网公司”)法定代表人奚丰,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同惠街19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服装服饰批发;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专用设备修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互联网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互联网公司总资产2,894.28万元,净资产1,170.18万元,营业收入1,171.49万元,净利润-619.30万元。(未经审计)

(十)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国际”)法定代表人戴敏君,注册资本43,923.4万元人民币,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市镇,经营范围为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批准项目),开展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及补偿业务;针纺织品、服装的制造、加工、销售;摩托车、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豆国际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豆国际总资产971,678.82万元,净资产360,244.27万元,营业收入186,049.85万元,净利润3,267.80万元。(未经审计)

(十一)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

1、关联人基本情况

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港特区”)法定代表人陈坚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租赁及贸易,注册地址为柬埔寨西哈努克省波雷诺区4号国道212公里处。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江苏中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西港特区股份49%,江苏中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西港特区总资产389,970.02万元,净资产234,475.63万元,营业收入15,857.70万元,净利润-1,815.01万元。(未经审计)

(十二)无锡红豆居家服饰销售有限公司

1、关联人基本情况

无锡红豆居家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居家”)法定代表人周兵,注册资本108万元,地址为锡山区东港镇港下红豆工业城内。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床上用品、箱、包及日用百货的批发及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述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红豆居家为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红豆集团控股子公司。

3、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豆居家总资产130,733.39 万元,净资产16,214.85万元,营业收入 80,189.07万元,净利润 2,281.35万元。(未经审计)

四、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是依法存续的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约能力。

五、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协议情况

1、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采购的商品主要为向关联方购买电、蒸汽、用水需求、原辅材料等;向关联方销售的商品主要为关联方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废料。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

价依据。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2022年3月27日,公司与南国公司签订《有关蒸汽和用电的供需协议》,约定由南国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生产所需的蒸汽、电,蒸汽费用根据南国公司物价主管部门当期公布的核定价格计算;电费包括根据南国公司物价主管部门当期公布的核定价格计算的费用,以及南国公司因向本公司供电而产生的各种合理损耗费用,该等损耗费用将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续约。

(2)2019年3月27日,公司与红日光伏签订《光伏能源管理协议》,约定公司将位于江苏省无锡市东港镇科技创业园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厂房屋顶及其附属场地提供给红日光伏用于电站建设及建成电站的运营。红日光伏免费使用公司房屋屋顶年限为电站建成投运之日起至2040年,并按照国家分布式规范在公司用户侧并网连接,所发电力由公司使用。协议有效期至2040年5月止。

(3)公司与关联方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按每次发生的交易签署购销合同。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均为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关联方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日常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因而不会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上述交易行为未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以上议案请审议!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

议案三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及新建项目建设融资需要,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680,000万元,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按需提供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等信用品种。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批的授信额度及具体授信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授信协议为准。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在授信额度内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担保额度为680,000万元,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江

注册资本:155,061.5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公司简介

红豆集团是由周海江等26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周海江持有红豆集团40.63%股权,为第一大股东。红豆集团成立于1992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服装、针纺织品、鞋帽、皮革、毛皮制品的制造、设计、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服务(不含代理记账);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红豆杉盆景、苗木的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9月30日,红豆集团总资产5,016,427.52万元,净资产1,773,876.75万元,营业收入1,416,299.97万元,净利润9,687.49万元。(未经审计)。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取得授信额度,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355,534.3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以上议案请审议!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

议案四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以上议案请审议!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16日

附件: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年2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七条 除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企业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按本制度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任何担保;

(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条 除第十七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向董事会备案。监事会要严格检查该担保是否按本制度履行了相关审查、审批、决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法律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法务等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相关资料是否真实,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和跟踪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追偿程序。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对于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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