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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股东大会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公告编号:2023-004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58,800,000股,占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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