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部证券”)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方电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日至2月3日、3月1日至3月5日,项目现场检查人员保荐代表人田海良、张亮,项目组成员罗丹弘,通过搜集、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沟通等方式对东方电缆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行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公司经营状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 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行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东方电缆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并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访谈;查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并核对了相关公告,重点关注了会议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表决制度是否落实。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缆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能够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审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能够在《公司章程》的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东方电缆信息披露制度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所披露的全部公告文件,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了解信息披露情况。对披露文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2022年11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时存在相关协议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问题,将以此为戒,加强《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提高规范化运作管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健、持续发展。2023年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中标项目金额重大调整进展的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强化规范化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所述事项已进行了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也在进行整改落实。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重点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缆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缆已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够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缆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经营状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生产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了解行业发展和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缆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与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东方电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四、 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东方电缆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 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现场检查过程中,东方电缆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及时提供保荐机构所需资料,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六、 现场检查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上述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外,东方电缆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总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东方电缆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田海良 | 张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