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电缆(603606)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海良 | 联系电话:021-68886972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亮 | 联系电话:021-68886905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部证券”)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现将2022年西部证券对东方电缆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西部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西部证券已与东方电缆签订《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西部证券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违法违规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西部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西部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东方电缆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东方电缆未出现该等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东方电缆及相关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西部证券项目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东方电缆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所有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 |
二、 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西部证券对东方电缆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2年11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时存在相关协议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反映问题,将以此为戒;同时,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加强《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履行股东义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提高规范化运作管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健、持续发展。2023年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中标项目金额重大调整进展的情况。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同时,保荐机构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强化规范化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方电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措施所述事项已进行了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也在进行整改落实。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东方电缆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延长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方电缆所有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田海良 | 张 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