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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影视: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0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方的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指经营性占用以外的资金占用。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七条 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1.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3.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可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如涉及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第十八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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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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