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自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的时间起执行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做出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