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62,898.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独立董事:陈守东、韩方明、郑海英、金亚东
2023年3月9日